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良川万坑龙25号) 季春平(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角坑寮前降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李勇、季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6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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