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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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669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炉枫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王炉枫(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武陵村百盛4幢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炉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66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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