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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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679号原告杜令军与被告毛丽珠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毛丽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金田村14-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杜令军与被告毛丽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6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因毛丽珠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 62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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