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晓军(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平桥村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森勇与被告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森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森勇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叶森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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