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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331号原告胡夏兰与被告季红卫、叶一秋、陈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季红卫、叶一秋(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2幢四单元602)

陈雪丽(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74单元602):

原告胡夏兰与被告季红卫、叶一秋、陈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季红卫、叶一秋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胡夏兰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95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雪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夏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季红卫、叶一秋、陈雪丽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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