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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48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叶一毅、叶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叶一毅(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教育廿米街58)

叶晓峰(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后降村泮西1):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叶一毅、叶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82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叶一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299985.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420止共欠利息、罚息、复利26269.24元,自20174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2.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自20174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2.5‰计算复利);二、被告叶晓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4元,由被告叶一毅、叶晓峰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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