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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781号原告舒伏明与被告季筱贤、叶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筱贤(籍地青田县方山乡裘山村32号)

叶根新(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乌坦朱山003号):

本院受理原告舒伏明与被告季筱贤、叶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7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2017121115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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