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俊杰(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下堡福源路4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森勇与被告余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森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