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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322号原告周竹叶与被告陈雪雄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雪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横培村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竹叶与被告陈雪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3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1300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注:因陈雪雄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91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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