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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048号原告青田县油竹新区装饰材料灯具商行诉被告王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王建峰(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陈学村73号)

原告青田县油竹新区装饰材料灯具商行诉被告王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王建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青田县油竹新区装饰材料灯具商行货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4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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