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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670号原告陈龙斋、陈嘉琪、陈嘉欣、陈晨与被告厉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厉礼敏(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29号)

原告陈龙斋、陈嘉琪、陈嘉欣、陈晨与被告厉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厉礼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龙斋、陈嘉琪、陈嘉欣、陈晨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75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厉礼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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