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松彬(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北岸村1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田县鹤城镇张炳友汽车修理店与被告陈松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松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鹤城镇张炳友汽车修理店修理费30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陈松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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