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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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900号原告张东清与被告郭迪勇、郭足勤、施炳伟、王民、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11-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郭迪勇(户籍地青田县石溪乡下坦村9号)

郭足勤(户籍地青田县石溪乡下坦村9号)

施炳伟(户籍地青田县巨浦乡西坑村山后1)

王民(户籍地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王爱民(户籍地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清与被告郭迪勇、郭足勤、施炳伟、王民、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9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2018212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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