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军(户籍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东严1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振宇诉被告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3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原告郑振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郑振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