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7)浙1121民初3457号原告郑振宇诉被告严军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7-11-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严军户籍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东严17):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振宇诉被告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3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原告郑振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郑振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7)浙1121民初4442号原告青田县鹤城镇张炳友汽车修理店与被告陈松彬修理合同纠纷
上一篇:(2017)浙1121民初3930号原告叶学星被告魏令勇民间借贷纠纷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