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头村三官石24-1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峰与被告张金林、陈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32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注:因张金林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12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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