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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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5195号原告洪素微与被告林森勇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7-12-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林森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奎岩庄村新坑31号):

本院受理原告洪素微与被告林森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195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3210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注:因林森勇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12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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