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世恩(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长洋村长洋)
柳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镇大坪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亿诚聚氨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恩、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4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注:因林世恩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 月 日的《人民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