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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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5615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苏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3-02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苏青(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戈岙湾1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苏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6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4810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

 

 

 

 

 

注:因陈苏青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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