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志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岭康村岭康153号)
叶丽霞(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店街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平、叶丽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62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
注:因林志平、叶丽霞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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