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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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5625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新伟、黄夏、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3-02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新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倪岸村90号)

黄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倪岸村90号)

陈凯(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莲头村127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新伟、黄夏、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62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4310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

 

 

 

 

 

注:因林新伟、黄夏、陈凯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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