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孝忠诉孙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11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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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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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青田办事处博四村00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孝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孙学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汪孝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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