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梅霜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口22号) 朱培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南江村南江6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光与被告梅霜军、朱培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95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注:因梅霜军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8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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