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8)浙1121民初2949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勇、夏永华、单一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8-08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郭海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312单元701

 

夏永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横石条56

 

单一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横石条5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勇、夏永华、单一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2949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102515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8)浙1121民初3086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平、夏玲玲、叶秋晓、季沈伟、罗义萍、叶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8)浙1121民初2969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王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施炳伟、林君芬、郭足平、王爱民、王如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