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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512号原告陈双君与被告魏学弟、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8-09-18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魏学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吴坑村外垟)

 

洪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季宅村季宅1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君与被告魏学弟、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5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121014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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