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雪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后降龙头山2号) 潘天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桃山村万路26号) 罗龙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降头87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玲、潘天欣、罗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3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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