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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432号原告郭灵丽与被告陈民华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8-11-01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民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上村195号):

 

本院受理原告郭灵丽与被告陈民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4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01239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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