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庆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东苑小区19幢二单元502室) 金昶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丰、金昶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2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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