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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370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丁阁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2019-04-01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薛丁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晋都西路华翔书香花苑A区9幢2单元9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丁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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