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康(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38号三幢一单元201室):
原告叶建红与被告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陈建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建红借款本金10000欧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陈建康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注:因陈建康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9年7月1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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