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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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3140号原告吴新火与被告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9-08-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周晓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岗下村41):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火与被告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14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115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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