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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2987号原告吴科南与被告黄勇玲、余红珍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9-08-20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

 

 

 

黄勇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舒庄村金桥小区A-7010

余红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溪乡乌楼村24):

本院受理原告吴科南与被告黄勇玲、余红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987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1225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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