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干和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小区20幢7号201室) 朱松海(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文头村66号): 本院受理原告项关平与被告干和平、朱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2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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