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结合青田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在青田法院网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维持或者核准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收监执行决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不予受理、驳回管辖异议、驳回起诉、准许撤回起诉、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等审判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 第九条 一审裁判文书不论生效与否,各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在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确认提交手续。 再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宣判送达后七日内完成确认提交手续。 第十条 除以调解、确认结案的案件外,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院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定。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管理部门,并由承办法官在文书上网系统中勾选确认。 承办法官应当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手续的,管理部门在三日内,统一对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处理,并提交至上网文书库。 第十一条 各业务庭对2014年1月1日以前结案并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的裁判文书,应当组织进行集中检查,对确有差错的裁判文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替换。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公布补正裁定。 裁判文书制作和上网公布前,应当使用“浙江法院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案件信息评查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检查校验,确保文书准确。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技术处理不当、错传或者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从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撤回。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技术处理不当、错传而撤回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上网公布。 管理部门发现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符合上网公布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相关法院或者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当事人申请撤回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提出,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各业务庭上传裁判文书; (二)协调处理有关裁判文书的更换、撤回、退回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分流至相关部门办理; (四)指导、监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总结、考评、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等; (五)维护、完善相关技术设施。 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 相关舆情应对工作,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舆情应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七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健全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制度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交流,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等方式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业务庭对本庭室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承办法官对本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有专门裁判文书公布平台的,应当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审批表 2. 人民法院已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撤回审批表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1 |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审批表 | | | 承办部门 |
| 承办人 |
| | | 案号、案由 |
| | | 当事人 |
| | | 不上网公布 裁判文书种类 |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终止审理 □驳回再审申请 □提审 □(指定)再审 □其他(信访)等 | | | 不宜公布的情形 |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删除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 □死刑立即执行 □涉及刑法分则第一章犯罪 □其他 | | | 主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
| |
| |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 审判长意见 |
|
| |
| | 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1.对于表格中“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种类”“不宜公布的情形”已经列明的,承办人可直接勾选,并在承办人意见一栏中填写拟不上网公布的意见;对于“不宜公布的情形”中的“其他”,可参照起草说明相关内容,在承办人意见一栏中予以叙述。 2.对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减刑假释和执行类裁判文书,不需要填写本表。 3.对于案件系审判人员独任审理的,应当在表格中注明。 4.当事人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当在承办人意见一栏中注明申请的理由。实体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5.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管理部门。 附件2 人民法院已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撤回审批表 | | 承办法院 |
| | 承办部门 |
| 承办人 |
| | 案号、案由 |
| | 当事人 |
| | 当事人申请 撤回的理由 |
| | 撤回的理由 | □因网络传输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 □技术处理不当的 □错传(主要指将其他文书作为裁判文书或者一并上传、将与原本不一致的裁判文书上传)的 □属于不得或者不宜上网公布的 □其他 | | 省高院审判管理处审批意见 |
| | 办案法院主管院领导意见 |
| | 办案法院管理部门意见 |
| | 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说明:1.对于撤回理由已经明确的,承办人可直接勾选,并在承办人意见一栏中填写拟撤回的意见;对于“其他”事由,则应具体列明。 2.对于当事人申请撤回的,承办人应将其申请理由填写在当事人申请撤回一栏中,并在承办人意见一栏中填写拟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直接向办案法院管理部门提出撤回的,承办人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申请撤回省高院裁判文书的,主管院领导和管理部门意见栏可以不填写。 3.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院审判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