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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财务内控制度等20项制度的通知-青法〔2014〕58号
时间:2014-11-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财务内控制度等20项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立足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坚持理念创新和实践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便民服务举措和长效机制,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经研究,决定出台20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

责任领导领衔及科室制订的制度一览表

序号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制订时间

1

青田县人民法院财务内控制度

黄国敏

行装科

9.30

2

青田县人民法院接待制度

洪文杰

行装科

9.30

3

青田县人民法院采购制度

项秀群

行装科

9.30

4

青田县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周永平

行装科

9.30

5

青田县人民法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洪文杰

行装科

9.30

6

青田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周永平

行装科

9.30

7

青田县人民法院文印管理制度

余绍波

办公室

9.30

8

青田县人民法院印章管理制度

朱胜浩

办公室

9.30

9

青田县人民法院会议管理制度

彭宇清

办公室

9.30

10

青田县人民法院信息宣传考核办法

彭宇清

办公室

9.30

11

青田县人民法院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实施细则

章晓军

审管办

9.30

12

青田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管理制度

冯林信

执行局

9.30

13

青田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制度

项秀群

政治处

9.30

14

青田县人民法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项秀群

行装科

9.30

15

青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朱胜浩

研究室

9.30

16

青田县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规定

彭宇清

研究室

9.30

17

青田县人民法院学习制度

项秀群

政治处

9.30

18

青田县人民法院谈心谈话和慰问制度

黄国敏

政治处、监察室

9.30

19

青田县人民法院票据管理制度

项秀群

行装科

9.30

20

青田县人民法院文印工作制度

 

彭宇清

办公室

9.30

 

青田县人民法院财务内控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的收支,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门的财会法规制度、相关公务支出的管理规定和省高院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以下简称行政科)统一管理。

3.经费管理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执行标准、按实列支”的管理办法。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安排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4.各项行政经费收支一律按照规范程序,纳入青田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核算。

5.行政科负责经费预算的编报,年度预算送财政前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到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有预算、有计划,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 

二、资金预算审批管理 

6.本院除正常性工资福利及日常公用支出外的各类经费支出适用本预算审批程序。本院各项经济业务遵守先报批后执行,先预算后支付的原则。   

 7.项目经费(含资产、信息化、服务类、物业维修等项目)需填写《青田人民法院经费预算审批单》(附表一),审批程序:2000元(含)以下由行政科长审批,2000-5000元(含)由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会签,5000-3万元(含)由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8.差旅费审批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报《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表二)。院领导报院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提前报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9.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的预算审批:提前一周编报《会议(培训、活动)经费预算审批表》(附表三),经行政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经费超5000元报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10.公务接待的审批:公务接待活动以对口接待为主,由来宾对口部门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 (附表四),经行政科批准后统一安排。 

11.车辆维修的审批:详见《车辆管理制度》。

12.以上经费支出报销须附审批单,没有审批单的原则上财务不准报销。如上级部门及本级其他部门要求开支的经费,需附有分管领导签批的相关文件进行报销。 

三、财务审批管理 

13.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是正式发票,且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实行分管财务院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14.本院经费支出发票经办人送财务核对后,再送行政科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报销。

15.各部门负责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差旅费、书费等部门业务费用由庭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学历教育、培训费(含差旅费、学费等)由政治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招待费、会议费由行政科负责人审核;车辆费用(包括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费等)由行政科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建立车辆台账制度;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政治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差旅费管理 

16.差旅费管理原则上按青财行[2014]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工作人员出差杭州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宾馆住宿;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及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回单位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书面通知。

18.驾驶员的行车补贴按照多劳多得、拉开差距的原则。

五、附则 

19.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应如实填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20.建立内审制度,由本院纪检监察室成立内审小组,每年组织内审人员对本院上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21.本制度依据的文件如发生修改,应以修改后文件内容为准。

2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接待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对接待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接待工作重要性,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文明、周到、细心,诚待四方宾客,厉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二条  公务接待限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客人;上级领导机关和县内各部门来院公务的人员;其他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条  院行政科负责院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安排来客食宿事宜。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行结算,因特殊情况没有结算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科办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行政科按规定安排就餐;各庭室需要招待的,需要提前办理审批登记。

第五条  来宾接待原则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院食堂。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接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招待费的结算,外出用餐未经批准不得签单,报销需附发票和接待审批表。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院行政科负责解释。 

                                  

青田县人民法院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行政科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四条 一次性购置金额2000元(含)以下由行政科长审批,2000-5000元(含)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3万元(含)由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党组会议决定。

第五条 零星物品采购,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报行政科负责人审签后再统一采购。

第六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行政科负责人签批的审批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七条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行政科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科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九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属本院国有(公共)财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信息动态管理,推动和保障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以下简称行装科)是本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落实管理责任分工和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通常由内勤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管理员,协同做好全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即为日常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浪费损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通常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一类:(一)土地;(二)房屋构筑物;(三)通用设备;(四)专用设备;(五)交通运输设备;(六)电气设备;(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八)仪器仪表及量具;(九)文艺体育设备;(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附注1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行装科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员,应用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带头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

(三)负责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拟制和报批;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登记,账卡管理,维修、保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报批等工作,调剂和有效利用存量,参与固定资产共享、共用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评估、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每年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

(七)负责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和出借、出租等其他管理事项。

(八)负责接受县财政局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工作是:

(一)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日常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具体措施。

(二)明确兼职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申购领用、移交交接等手续,登记资产变动信息,管理部门资产台账(含申领表、移交单等),定期与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三)按规定时间和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建议,及时拟制采购和预算计划,报行装科审核、汇总;

(四)按照规定的配备标准和工作程序,对需要新增、更新、维修和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申请,报行装科统一办理;

(五)配合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全院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教育、指导本部门人员执行和落实好日常制度,督促部门兼职管理员做好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立足履行审判职能和执法办案发展需要,按预算计划、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依法采购,注重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坚持节俭办事,科学合理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一)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购置审批单》(附表一),说明购置资产的理由、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具体要求,送交行装科审核,经批准后统一购置。不得先购置后批签;未经审批的采购,不予报销。其中价值在2000元(含)以下由行政科长审批,2000-5000元(含)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3万元(含)由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党组会议决定。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规定的采购目录和限额以及采购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者大宗物品和批量采购,由本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由行装科业务管理人员具体办理,统一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要求实行;其余项目和资产采购,由行装科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监察室作为监察部门,负责对本院资产购置活动进行监督,参与采购有关过程。依规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和网上询价的采购项目,每次开标、定标应当在监察人员监督下,至少3名以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参与确标程序。

(四)3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采购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项目)采购完毕,须指定责任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资产管理员以及使用部门管理责任人员)进行专项验收,并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落实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做到规范行为,物尽其用,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一)领取(更换)固定资产,领用部门(使用管理人)需填写《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申领表》(附表二),统一到行装科办理,并及时登记入账。

(二)因部门人员工作调动、退休、解聘或岗位(房间)调整,或者部门之间资产相互调剂调配,以及更新、报废等其他情形,需要移交、变动固定资产的,填写《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内部调拨(交接)单》(附表三)。各部门(交接部门)负责人在移交单上审签,各自留档一份,并统一报行装科备案;移交、调整时,通常由资产管理员(兼职管理员)进行监督。调出人员,接转关系时,须先行做好本人固定资产移交,凭移交单(复印件)到人事、财务等部门处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部门应当严格责任制,依据所属人员工作职责,把各个房间(场所)、每项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固定资产,不得相互自行交换;公共场所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搬取,不得随意存放。超标配置、长期闲置的多余固定资产,须及时移交给资产管理员,由行装科负责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四)全院通常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清点实物,核对账目,查找问题,加强管理。由行装科汇总盈亏、毁损等情况,按规定手续报批处置,做到账、卡、实相符。

(五)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借、出租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固定资产,必须书面请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行装科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与租(借)用单位签订租借租用合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资产处置工作,须依照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和收益收缴管理的专门办法和细则,统一报批办理,具体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更新后淘汰下来的装备或准备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交行装科统一保管和报批处置。授受上级调拨等增加的装备资产,应由行装科等有关人员按调拨单和实物进行验收,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入账(无调拨单和标价的,按市场价估价入帐)。固定资产增减,未经报批、登记和财政部门核销,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二)处置固定资产,特别是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办案设备和日常办公装备,须填写本院的《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处置申报表》(附表四),送交资产管理员核实、审查(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器等信息化电子产品报废、报损,需经网管中心作出技术鉴定),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由行装科汇总报批。财政部门批准和同意核销后,资产管理和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做好账务登记,及时回收处置收益,同时将处置报表和收入单据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的正常使用年限为6年,达到或接近使用年限,无法适应办公、办案需要,或者能耗大、维护成本高,符合报废报损条件和淘汰更新计划的,各部门(资产使用管理人)可以提出更新申请,及时进行报废处置。

(四)报废资产的处置,在对待报废报损处置的残值变价上,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普通资产残值回收:通过定期向相关回收公司进行询价,按出价最高者进行回收处理;(2)个人购买变价处理:对更新、淘汰报废处置,还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本院干警个人使用的电脑等,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估价,确定适当的残值变价后,由原使用人购买;(3)作为机动使用装备:对少数本院需要、便于存放,经简单修理后仍可应急使用的报损处置的资产装备,经登记、作库存调剂装备进行管理。

(五)对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要求使用管理人或事故责任人予以相应赔偿;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损耗造成损失的,使用管理人不承担经济赔偿。

(六)处置计算机等相关电子产品时,须由网管中心人员对装备进行技术处理,避免法院资料外泄,造成失密。

第十三条  适应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采集和准确录入固定资产基础信息,积极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一)严格发票审核和入库登记手续。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清单),必须详细注明各类资产的品名、规格、品牌、数量、单价和金额。新购置固定资产,在到财务报销发票之前,应当先验收、入库,登记存档;除专项验收特殊要求外,通常由资产管理员和采购经办人员(专用设备可增加使用管理人)核对实物、一道验收。

(二)严格出库、交接手续,及时、完整登记固定资产领用、移交和报废、更新等情况。兼职管理员每月底统计一次本部门人员进出和资产变动管理信息,并报行装科备案,为资产清查和购置预算打好基础。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人员日常使用或者维护保管的本院固定资产,依照工作性质和平时使用情况,归口相应的业务部门主管,统一纳入本办法的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指导使用管理人,执行相关制度,主动报告日常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基础上,全院通常每年通报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和动态管理状况,不断建立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主动接受本院监察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行政监督。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一定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进行查究。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装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注1:以上固定资产分类,依据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除此十一类外,还有一类为“无形资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对固定资产的分类为: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 ③专用设备 ④文物和陈列品 ⑤图书、档案 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附表一  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购置审批单

附表二  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申领表

附表三  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内部调拨(交接)单

附表四  青田县人民法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青田县人民法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院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程序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正常办案业务经费之外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及改造、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委托业务费和其他特殊项目支出等。 

第二条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预算支出,按实填报项目预算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经审核批准后开展的项目,由行政科经办人员5个工作日内至财政局相关处室审批计划后开展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的维修)按规定在计划审批前完成项目预算的审核。大型项目在财政审批前将可行性报告送发改委报批。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项目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流程原则上按市财政局丽采购[20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体采购流程:(1)公开投标:一般针对全院性的大型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该采购方式基本由招投标中心完成,本院按要求由项目申请部门提供具体采购需求,协助招投标中心做好采购文件和评标工作。(2)询价:针对供货商数量多,所供应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同质性的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制作询价单,通过《政府采购网》或邮寄、传真的方式,向本市供货单位进行公开询价。询价开标时,至少三名或三名以上资产采购小组成员,在监察室人员监督下,以价格为第一要素,结合其他因素确定供货商和供货价格。(3)竞争性谈判:针对供货商数量少、差异性较大的项目,主要是服务性、技术型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在初步了解市场行情后,确定三家或以上的供货商,以面谈的形式确定供货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本院人员,除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外,需要三名或三名以上资产采购小组成员,在监察室人员监督下,综合各方因素,集体确定供货商和供货价格。(4)单一来源采购:针对因技术、成本等原因造成能提供该产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数量只有一家的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在初步了解市场行情综合考察后,确定该项目只能采用该采购方式。采购经办人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资产采购小组成员在监察室人员监督下集体讨论确定。 

第六条 采购完成及时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的支付。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相关人员进行资产入库或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及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由专家组成人员进行验收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核。 

第八条 项目经费付款需凭采购审批计划、合同、决算审核或验收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项目经办人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有的采购、实施资料进行统一装订、归档。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统一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驾驶员要按照“安全、文明、守法、守时、爱车、节俭”的原则驾驶车辆,做到车辆“三净一亮一好”:即车内净、车外净、底盘净、车身亮、车况好。

第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队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行车”宗旨。切实增强优质服务观念,自觉履行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条 驾驶员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注重仪表、文明礼貌行车。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注重学习效果。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听从车队长安排的出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出车任务。驾驶员必须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视为私用车,驾驶出车前和到达目的地后必须向车队领导报告。 

第五条 驾驶员要经常保持车容整洁,要认真爱护、保养、管理好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特别是带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同时要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及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的状况,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长的管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停放到本县宾馆、餐馆、歌舞厅、美容院等娱乐场所的门口。未经批准禁止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准用警车参与营利性的创收活动。

第七条  驾驶警车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重大任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在明令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使用警报器。

车辆调度

第八条 本院的机动车辆由行政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实行专车专人驾驶,其它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和出借使用。固定在各部门的车辆,由所在部门自行调度,并做好出车登记制度和随车联系单登记制度,行政科根据院工作需要可直接统一调度。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工作用车,出县用车人应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行政科派车。确因紧急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可以即派即用。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出车。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车辆出省的由院长批准,出市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本地区范围的由行政科调度。

第十一条 为了节省开支,如有不同部门出差同一个目的地,能按排一辆车的,则合并一辆车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车辆动态管理,使用车辆和出差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便于车队临时用车调度。

第十三条 本院所有车辆在节假日期间必须要停放在车库内,车辆钥匙上交车队长保管(双休日例外),在节假日期间指定一辆车作为机动车辆,如有突发事情或紧急情况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出车。工作日期间外出办案回来的车辆必需停放在车库内,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家里和其它地方过夜。如有发现哪个部门将车辆停放在家里或其它地方将视为公车私用处理。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本院车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包括修理、装饰、更换轮胎和日常维护保养更换机油等,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2000元(含)以下由行政科审核,2000-5000元(含)由申请部门分管院长和财务分管院长审批,5000-3万元(含)由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严禁超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十六条  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驾驶员必须带回并交车队长验收并登记保管,不得私自处理。未交旧换新者,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交警、保险公司报告,不得漏报、瞒报。维修时必须按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年审由车队长统一按排,组织所有年审车辆进修理厂检修,要调节好当天的工作用车。所有车辆的证件、工具及车上另购物品由驾驶员保管使用,如有遗失由驾驶员折价赔偿。

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车辆档案制度,驾驶员必须将车辆每月的公里数,耗油量、维修保养费、车辆安全等情况及时报车队长,车队长在每月底对各车辆的里程数、耗油量、修理费进行核对,建立车辆跟随联系单制度,更有效的对车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非本院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本院车辆,一经查实,即于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必服从交警部门处理,视情节、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部分经济赔偿,

(一)经交警部门鉴定为主要责任的,事故驾驶员应承担我院直接经济损失的10%

 ()经交警部门鉴定为对等责任的,事故驾驶员应承担我院直接经济损失的5%

第二十二条 本院车辆非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驾驶员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还应提交本院监察部门依规定处理。

本制度由行政科负责解释。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文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印管理制度,避免文印管理上的混乱现象,防止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 本院打字室承担综合部门的所有行政文书的打各审判业务庭、各法庭的诉讼材料的打印任务;但已配备电脑并有打字人员的业务庭需自行承担审理报告和裁决文书的打字任务。

二 从严控制各类材料外送打印。所有文材料原则上不得外送打印,印制超A4纸型的布告或遇设备故障、停电等确不能在本院打,而在规定时间又非印不可的特殊情况,需经分管同意后,方可到打印店打印,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三 打字室承印本院公文,要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打字室要每月详细如实填报行政文书、审理报告和裁决文书的打印情况,以加强对纸张的管理。

四 打印室对外的复印一般原则上是不收费,但张数较多及长期有复印业务的每张是0.5元。

五 打室室应按文稿送来的行后顺序安排打印,如属急件,向文印人员说明情况后,可提前打印。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印章管理制度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上级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管理

(一)本院院印、审委会印、院长名章、办公室印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

(二)党组、总支印章由政治处专人管理。

(三)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专人管理。

(四)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财务人员管理。

(五)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印章使用

(一)审批权限

1、公务用印。

1)院印、审委会印、院长印鉴章的使用。凡需加盖院印的各类材料,必须分别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负责人)审核签发。  

 

2)党组印的使用。凡需加盖党组印的公文和材料,须经院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发。

3)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凡需盖部门印章的公文和材料,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4)对外公务介绍信加盖院印,一般业务函件加盖办公室印,因公外出需带加盖院印的空白介绍信和诉讼文书,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查,院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由领取人签字领取,公务完成后七日内到办公室注销。

2、私人用印。本院干警因私需出具有关证明、使用院印的,分别不同情况由下列人员审批:学历证明、现实表现情况等涉及政工方面的,由政治处主任审核报院领导审批;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涉及后勤方面的以及其他方面的证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领导审批。使用部门印章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上述证明以便函形式办理。

(二)用印规定

1、严格登记。严格用印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公、私用印登记簿。用印时,须严格审核签发手续是否齐全。法律文书、公文用印时,须将原件与副本核对无误后登记。法律文书副本留存一份备查。

2、专人盖印。统一由印章保管人盖印,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任意加盖,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不符合行文规则、原件未经签发、原件与副本内容不符、字迹模糊以及超出规定份数的公文不得盖印。

3、用印要求。所有用印要端正、清晰、部位正确。

三、其他规定

印章的刻制、更换统一由办公室办理。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产生后果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印章保管人员以及审批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会议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会议,切实改进会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本院机关会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分类管理

本规定所指会议分为常规会议、综合会议、部门会议、学习会议及其他会议。

(一)常规会议,包括院领导工作例会、院务会、党组会、审委会。

(二)综合会议,包括工作部署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

(三)学习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晚上召开,包括政治教育学习、业务交流学习等。

(四)部门会议,包括各庭室召开的业务会议、专项会议等。

(五)临时决定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

二、经费核报

(一)会议经费实行定额控制的办法,超出审批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承办部门事先在本院机关会议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经费预算,经财务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申报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经费清单和会议费发票。

三、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包括会前筹备(会议条幅、会议材料、会议议程、桌签)、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照相、摄像、录音及安排必要的宣传报道等。

(一)承办部门

1、院长办公会议改称“院领导工作例会”,原则上周一上午召开,院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及立案庭庭长参加,办公室负责办会。需要向院领导工作例会报告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周五之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一整理汇报并向院长报告,同时负责会议记录。

2、院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院务会成员参加,办公室负责办会。在原有议程上,增加各部门负责人汇报上个月工作主要情况和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进行点评的议程。

3、工作部署型的全院干警大会原则上要求全体干警、职工参加,由办公室办会;周一晚上的学习会为全院干警大会,组织全院干警读书学习交流,由相关主办部门办会;根据上级要求召开的全院干警大会按照上级通知确定参会人员,由上级通知部门的对口部门办会。

(二)职责分工

综合会议和部门会议材料、会议议程、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承办部门负责,会场条幅、桌椅摆放、桌签、茶水、话筒音响、录音、合影、照相、摄像由行装科负责,宣传报道由办公室负责,会风会纪督查由监察室负责。

(三)注意事项

1、召开综合会议和部门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场布置,按筹备方案逐项落实。

2、召开综合会议和部门会议,应安排人员做好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会议记录等工作。

3、召开会议一般要求签到,负责会议签到人员应提前入场,做好准备工作,会议开始前5分钟清点到会人员,并对未到会人员催告,迟到、缺席的要记录,会议开始后将与会人数、缺席人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四、纪律要求

(一)以上会议,如需请假,中层正职以上(含部门负责人)须征得分管领导和院长同意后,告知办会部门;其他人员须经由部门领导向办会部门请假。监察室将到会情况和会风情况,一并列入督查考评范围。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按要求入座,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移动电话必须关静音,不得闲谈,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议期间禁止吸烟。

(三)凡涉及秘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妥善保管会议文件,需要退回的文件要及时退回。

(四)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自觉签到。

五、督促检查

(一)对会议议定的事项,本院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对口部门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察室负有督促检查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的职责,对贯彻执行不力或未作反馈的,经本院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工作例会研究决定。

 

 

 

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信息宣传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信息工作水平,规范对信息工作的考评,结合省、市法院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信息报送网络
    各庭室设立1-2名兼职信息员,相关工作受院办公室指导,各庭室应落实人员并予以支持。
    信息员负责采编所在庭室信息稿件,并通过内网报送院办公室邮箱,及时督促、确保本庭室信息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信息工作指标及要求
    1、各庭室每月报送标题信息: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一局、各法庭每月报送不少于1条;全年被市中院以上录用不少于2条。其他庭室每两月报送不少于1条。
    2、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紧急信息,相关庭室应在半小时之内报院领导及办公室,办公室应在1小时之内报县委办和上级法院,不得漏报、迟报和隐瞒不报。
    3、对大要案的信息,要求对受理、开庭、宣判、上诉、执行各环节均须及时报送。
    4、被本院录用标题信息每条记3分,简讯每条记1分;被市中院录用法院信息每条记10分,工作简报每条记30分,简讯每条记5分;被省高院录用法院信息每条记30分,情况反映信息40分,工作简报每条记60分,简讯每条记10分;被最高院录用信息每条记80分。同一条信息同时被多个信息刊物采用的,按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一局、各法庭年度基础分100分,其他庭室年度基础分120分。
    三、被采用稿件奖励标准
    被采用稿件奖励标准按青法(200831号《青田县人法院关于关于调整信息宣传调研论文奖励标准的通知》实行。
    四、附则
    1、信息工作考评起止时间参照市中院确定的相应起止时间。
    2、办公室做好信息工作的登记,每季对本院信息工作情况通报一次。
    3、因紧急信息漏报、迟报造成工作被动或其他后果的,视为该相关部门当月信息工作指标未完成。
    4、本细则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20147月起施行,依照本细则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和《丽水中院阳光司法实施细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1.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接待大厅)的科技化、规范化建设。在立案大厅门口设置电子公告屏、公开栏板,立案大厅和各人民法庭设置触摸屏。电子公告屏滚动发布公开开庭和宣判信息。触摸屏具有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和监督方式等固定模块。公开栏板内容样式按中院要求确定。公开开庭和宣判信息每周由各业务部门提供给立案庭统一发布。(责任部门:立案庭、行装科、人民法庭;完成时间:20146月)

2. 建立法院门户网站,将全市法院各网站互联互通,做有效链接,并具备综合检索功能。开通在线留言信箱,具备立案信访、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功能。对需要答复的,由办公室统一分送至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指定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责任部门: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6月)

3.法院门户网站应具有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信息、司法统计数据、执行信息等5个基本栏目,网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信息; (责任部门: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3月)

2)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法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信息;人民陪审员名册;(责任部门:政治处;完成时间:20143月)

3)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责任部门:政治处;完成时间:20143月)

4)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的范围及查询方法、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及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责任部门:办公室、执行一局;完成时间:20143月)

5)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涉诉接访信息等诉讼指南信息;(责任部门:立案庭;完成时间:20143月)

6)开庭、听证三日前在法院公告栏、门户网站等公布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信息;(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7)法院制定的适宜对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办公室;启动时间:20143月)

8)近三年以上法院工作报告,在人代会审议通过后10日内公布;(责任部门:办公室;启动时间:20143月)

9)近三年以上可以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2014年之后司法统计数据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形式详见省高院2013101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门户网站整改的通知》;(责任部门:审管办;启动时间:20143月)

10)评估、拍卖及其他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等信息。(责任部门:行装科、执行一局;完成时间:20143月)

11)公众开放日活动的视频、照片及文字等相关资料。每年不少于6次,5月底前必须有两次。(责任部门:办公室;启动时间:20143月)

12)新闻发布会的视频、照片及文字等相关资料。每年不少于2次,5月底前必须有一次。(责任部门:办公室;启动时间:20143月)

上述内容,应严格按照网站栏目进行信息归类上传,并做到内容完备、更新及时。固定信息内容应当在可以公开后一个月内,动态信息内容应当在可以公开后一周内进行更新。

4. 完整、准确、及时地在审判信息系统录入案件各个流程环节的节点信息,并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录入监督检查采取每月抽查方式进行,比例不低于5%。将信息录入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审务督查、考核评优及各业务条线的监督指导内容。(责任部门:审监庭、政治处、监察室、各审判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5. 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保障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次日起,能够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以下信息:(1)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法官的姓名、书记员的姓名、联系电话;(3)送达、管辖异议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开庭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信息。(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3月)

6. 借助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实现远程预约立案、公告、听证、质证、提讯、调解、送达等方面的功能。(责任部门: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9月)

7. 建设12368呼叫中心平台,并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诉讼知识咨询;(2)查询、告知案件进展情况;(3)信访、投诉受理:分流至相关部门限期回复。(责任部门:办公室、行装科、监察室、各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12月)

8. 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同时保证纸质档案完备、规范、整洁。

1)完成2000年至2013年案卷的电子扫描加工;(责任部门: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12月)

2)及时、规范地将电子卷宗上传至浙江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三级法院远程电子阅卷;(责任部门:办公室;启动时间:20142月)

3)实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远程电子阅卷(除副卷外)。(责任部门: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12月)

9. 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过程。每年不少于一件。(责任部门: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10. 做好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做到“每庭必录”并保存,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通过外网门户网站,公开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庭审视频,具有普遍、重大教育意义的庭审视频上传由院长审批,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全院每年不少于4件。5月底前须有两个案件的庭审视频上传。(责任部门: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细则。各业务庭对各自上传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文书上传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由审管部门负责把关。(责任部门:审管办;启动时间:20143月)

12.在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责任部门: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3月)

13. 承办法官应在归档结案前将裁判文书上传至网上办案系统,除依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并对拟上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提交上网,认为不宜公布的注明原因。(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14. 承办法官认为所办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一)、(四)项规定,不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并报审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审管办;启动时间:20143月)

15.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审管办上报省高院审管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审管办;启动时间:20143月)

16. 在外网门户网站设置意见反馈信箱,及时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由审判管理部门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限期予以答复。(责任部门:办公室、审管办;启动时间:20143月)

17.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信息查询、司法公开的方式和方法,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文书样式按中院立案庭统一制作要求。(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18.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每年至少发布5份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可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业务庭;启动时间:20143月)

(三)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9. 在法院门户网提供以下主要执行信息网的链接窗口:(1)浙江法院网执行案件信息查询;(2)信用浙江网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3)信用浙江网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5)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6)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7)淘宝·拍卖会司法拍卖;(8)上级法院门户网、执行专网;(9)其他认为应当建立的链接。(责任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行装科;完成时间:20143月)

20. 通过法院门户网,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4)适宜对外公开的执行类规范性文件、制度等。(责任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启动时间:20143月)

21. 通过法院门户网或醒目有效链接,公开被执行人信息:(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责任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启动时间:20143月)

22. 保障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责任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启动时间:20143月)

23. 建立执行短信告知平台,将执行活动中的重要节点信息在录入执行管理系统的同时,以短信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牵头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办公室、行装科;完成时间:20143月)

24. 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阅。每个执行小组配备一套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案件执行过程,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牵头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行装科;完成时间:20146月)

25. 及时、准确、全面地为相关征信系统提供信息,共建社会诚信体系。(责任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6月起)

(四)保障机制

26.成立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27.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和《丽水法院阳光司法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中院审管处备案。

28.落实司法公开相关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法院门户网站各个栏目内容的责任部门,确保阳光司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详见附件)

29.把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流程、责任和时间要求,形成常态化。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法学界专家学者等的联系互动,听取对阳光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30.审判管理部门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并督促协调各部门按规定完成各项分解任务。

31.建立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与协助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32.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为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地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

33. 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让深化阳光司法的举措为公众知悉,被公众认可,受公众检验,让公众感受。

附件:青田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栏目内容责任部门

 

 

 

 

 

 

 

 

 

 

 

 

 

 

 

青田县人民法院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责任部门

一、法院概况:

法院简介 领导简介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大楼介绍 投诉渠道(责任部门:办公室);

人民陪审员 特邀调解员(责任部门:政治处)。

二、新闻中心:

图片信息 法院信息普法案例(责任部门:办公室)。

三、诉讼指南:

诉讼须知 文书模版诉讼程序 信访指南(责任部门:立案庭)。

四、审务公开:

工作报告 文件制度庭审录像(责任部门:办公室);

公示公告 裁判文书上网(责任部门:各业务庭、人民法庭);

开庭排期(责任部门:立案庭、人民法庭);

数字统计(责任部门:审管办)。

五、法律园地:

政策法规 常用法律(责任部门:研究室)。

六、执行动态:

执行机构 执行指南未结案被执行人信息 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老赖曝光台 拍卖公告 悬赏公告(责任部门:执行一局、执行二局);

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责任部门:行装科、执行一局)。

七、理论研究:

经纶交流 调研文章案例分析 司法建议(责任部门:研究室)。

八、法院文化:

图说法院 文化生活美文欣赏(责任部门:办公室);

法官风采(责任部门:政治处)。

九、专题专栏:

党代表杨艳萍法官工作室(责任部门:立案庭);

涉侨诉讼服务中心(责任部门:涉侨诉讼服务中心)。

十、公众服务:

院长信箱 在线留言信箱法院微信 法院微博(责任部门:办公室);

裁判文书意见反馈箱(责任部门:审管办)。

 

 

 

 

 

 

 

 

 

 

 

 

 

 

 

 

青田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给予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致使实体权益一时得不到实现的弱势特困群体申请执行人以适当的司法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转发<中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委〔20066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

(三)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赔偿、其他补偿案件的;

(四)其他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且申请人体弱多病、情况特殊,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条  申请人请求给予司法救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工作单位的经济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及其经济收入证明等。

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  司法救助由申请救助的执行案件经办人审核,并经3名以上执行员合议后提出书面救助意见,经法院执行局和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司法救助审查小组审查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救助审查小组的审查决定发放司法救助资金。

第六条  司法救助每案每次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七条  每个案件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司法救助,但情况特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报司法救助审查小组研究决定后,可实行再次救助。

第八条  司法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县委政法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救助审查小组确定的资金额度,向县委政法委申拨司法救助资金。

司法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人员、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十条  得到司法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在其申请的执行案件得到执行后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归还救助款,不主动归还的,人民法院应从其执行款中扣回等额救助款,并缴入司法救助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事实、制造伪证骗取司法救助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助款外,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隐瞒事实、制造伪证,为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提供方便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造成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依照《法官法》及干部管理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档案由县人民法院归入相应申请案件案卷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审理下列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五条  温溪、船寮、万山、章村四地人民陪审员以参加四个法庭案件审理为主,将其余人民陪审员以参与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为主分成两组,每年交叉轮换一次。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刑庭和民一庭负责。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必须在开庭审理15日前向本院提出。

第七条  经通知参加本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按时出庭,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在开庭2日前向本院提出。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工作调动或出差、外出学习时间较长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等情况须及时向本院政治处告知,以利于审判活动的安排。

第九条  各业务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率不得低于上级法院的统一规定。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等按有关规定由本院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由本院政治处负责,经考核后对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本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造成差错案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给予告诫、通报、暂停行使职务、免除职务等处理。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或有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等严重违纪的,由本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确需免职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年内无故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达3次以上的,必须免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市、县(市、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业务装备等进行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  认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来源和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

第四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安排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业务装备购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  按照资金的使用要求对已经使用的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六条 次年按时向县财政局报送上年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及自查报告。

第七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权限参照《青田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行政科负责解释。

 

 

 

 

 

青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下列各类案件:

1、重大、疑难和较复杂的;

2、合议庭意见不能统一、或者分管院长与合议庭统一意见有较大分歧的;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4、严重刑事和经济犯罪中,需要判处缓刑,或者无罪的;

5、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及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提请再审的案件。

(三)讨论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的决定;

2、审判工作制度、规则、实施意见的制定;

3、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四)经院长决定,合议庭成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六)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具体业务部门必须执行,对于必须变更原决定的,仍需经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

(七)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为每月一次,定每月的中旬初,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召开。

(八)院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做到清正谦明,忠于职守,谨言慎行,认真负责地工作。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带头学习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坚持原则,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委员会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需经会议主持人批准;遵守审判纪律,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勇于实践,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审判委员会工作的经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本条适用于其他列席人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利:

(一)讨论案件时,有对主审人提出询问、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的权利。

(二)对所讨论的案件有依法行使自己一票表决的权利。

(三)对讨论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

(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有检查和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建议提起再审的权利。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例会程序:

(一)审判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会前事务的处理,并担任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

(二)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承办人应进行充分准备,事先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研究其他事项的,也应写出书面报告。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事项的书面报告,必须提前三天交给主管院长,由其审查后交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应退回修改或重写。

(四)审判委员会秘书于例会前两天将确定讨论案件和研究其他事项的顺序,通知应当参加例会的人员准时到会,会前将书面报告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研究其他事项的程序是: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表决;

5、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本由专人临时保存,年末立卷归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年末交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  本细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生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法律、法规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青田县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调研工作,经研究决定,制订《青田县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规定》,规定如下:

一、为加强调研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科学决策、服务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调研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研究室为本院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事务:

(一)审核各部门起草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院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交流和推广调研成果;

(四)提出各类工作建议,为院领导科学决策、宏观指导提供参考;

(五)管理本院司法建议工作,负责司法建议的审核、归档、上报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组织干警开展各类学术调研、参与各类论文评比;

(七)受理业务庭提交的业务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

(八)承办本院《侨乡法苑》、内网《审判研究》编辑工作;

(九)参与地方性法律事务,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草案的意见;

(十)办理上级法院、本院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审判研究工作的事宜。

 三、研究室的人员配备应当与调研工作的职能和任务相适应。

经院党组批准,可以聘请部分业务骨干作为研究室兼职人员,参与研究室的具体工作。

四、本院建立调研工作保障制度,为开展调研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一)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订购调研所需要的书籍、报刊、资料,每年安排一定的调研经费,重大课题应拨给专门经费;

(二)适时组织调研人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到外地先进法院进行学习考察,吸收、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促进自身发展。

五、全院应当积极参与调研工作,研究室应当定期在内网公布调研动态。

本院以民商事、刑事、行政划分,根据工作履历、教育状况,在全院干警中遴选建立专门的调研人才库。每年度,根据上级法院学术调研重点,由院党组定向确定人才库成员代表本院参加当年的学术论文比赛。

六、研究室应根据各部门人员状况,每年度动态调整各部门的调研任务(2013年任务如下):

(一)调研文章:民一庭、民二庭、执行一局每年不少于4篇;立案庭、刑庭(包括少年审判庭)、民三庭、行政科每年不少于3篇;温溪法庭、船寮法庭、万山法庭、章村法庭每年不少于2篇;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调解中心、行政庭、审监庭、执行二局、审管办、法警大队每年1篇以上。

(二)典型案例:民一庭、民二庭、执行一局每年不少于4篇;刑庭(包括少年审判庭)、民三庭每年不少于3篇;温溪法庭、船寮法庭、万山法庭、章村法庭每年不少于2篇;审监庭、每年不少于1篇。

七、为激励出现更多的高品质调研作品,允许院定课题、调研成果抵扣对应庭室的调研任务:

(一)在全国级别刊物发表、论文比赛中获奖的,抵扣庭室任务4篇;相应的省级抵扣3篇、市级抵扣2篇;提出司法建议抵扣1篇;参与院定课题的,抵扣执笔人所在庭室调研任务1篇。

(二)合作作品以执笔人数比例分摊抵扣所在庭室调研任务。

八、对积极参与调研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其范围应当属于上级法院调研考核机制认可的刊物发表、认可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一)本院内网发表的调研文章,每篇按100元计。

(二)提出司法建议,每篇按100元计。

(三)在市级、省级、中央级刊物采用的调研文章,每篇按500元、1000元、2000元计。

(四)在法院系统的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二、三等、优秀奖(鼓励奖)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按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计;获省级一、二、三等、优秀奖(鼓励奖)的,每篇分别按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计;获中央级一、二、三等、优秀奖(鼓励奖)的,奖励分别按20000元、10000 元、8000元、5000元计。

(五)非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以上奖项,上级法院组织的裁判文书、司法建议、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等与法院调研有关的活动中获得奖励的,奖励幅度均比照法院系统学术论文比赛奖励标准的50%计算。

(六)因撰写的文章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或获市级以上奖项的,因撰写文章所耗的参考书目费用每篇文章以最高限额300元予以报销(凭购书发票)。

()虽未纳入上级法院调研考核的本县机关征文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按300元、 200元、100元计;本县刊物发表的统一奖励100元。该项获奖人员不再享受第(五)项中的书费报销。

同一篇论文同时在不同级别发表、获奖的,同一年度内以最高级别奖+本院内网发表奖计两项为限,不重复计算。

合作作品的,以执笔人2份、参与人1份的比例在奖励范围内划分。

九、对积极参与调研取得成绩并符合第八条情形的,还应给予一定的荣誉褒奖。

(一)每一季度,以在内网《审判研究》版块公告、短信群发等形式全院通报表扬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者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奖人员。

(二)根据是否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是否获得相应的党政领导批示,发表级别及影响力,由院党组每年度确定一个本院优秀调研成果并给与相关人员第八条以外的专门奖励。

(三)按照转化成果、获奖级别、发表数量的计算顺序,本院年终考评时确定一名调研能手,作为本院年终考评个人单项奖的补充。

 十、对积极参与调研并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优先晋职晋级。

本规定下发后,本院干警每次晋升助审员以上审判职务前,晋升人员至少需已有一篇以上独立署名完成的调研文章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者在市级以上征文比赛中获奖。

合作作品适用本条情况,由院长视情决定。

十一、为确保上级法院全面、准确的统计我院的调研情况,调研文章获奖、发表的作者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材料复印件报送研究室。

研究室每一年度统计获奖、发表的调研文章,并做好奖金的计算、发放工作,相关情况应当在《审判研究》版块公示。

因本人未及时报送错失奖励的,根据我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由其自行向行政科报请。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田县人民法院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核心要求,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审判任务,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院党组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初布置本院本年度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学习重点、学习方式及重点发言对象。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政策以及党和国家重要部署和重要决策。

(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四)司法改革及其相关文件精神。

(五)上级法院及县委、人大及政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六)新时期党的建设。

(七)时事政治、国际国内形势。

(八)其他有关业务和技能学习。

三、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相结合;专题学习与专家辅导、调研考察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工作相结合。

四、学习形式应灵活多样,主要形式

(一)院内组织集中统一学习。

(二)确定学习课题或学习范围,自行学习。
(三)统一布置学习题目,以各庭局处科室或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讨论。
(四)围绕统一布置的课题,组织交流心得体会。
(五)根据学习中提出的问题或抓住学习重点进行解难释疑。
(六)围绕学习重点,召开理论研讨会或专题报告会。

五、夜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晚上,遇节假日顺延。

六、提倡和鼓励干警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积极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七、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严格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要提前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参学率达到90%以上。

八、每位干警要做好学习笔记,年终连同考核总结上交政治处。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谈心谈话和慰问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与广大干警的联系,全面掌握、关心干警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不断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法院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形

(一)干警个人遇到有重大事项时;

(二)职务发生升降时;

(三)岗位交流时;

(四)退休时;

(五)对干警考核、考察后,需要向干警反馈情况时;
   (六)各庭局处科室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七)人民群众对法院干警在思想上、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执法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八)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受到诫勉或其他处分时;

(九)工作和个人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和矛盾,思想包袱沉重,情绪低落时;

(十)遇有其他需要联系干警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二、需进行“慰问”的情形

(一)干警住院时;

(二)干警直系亲属亡故时;

(三)重大节日前;

(四)干警发生意外事故时;

(五)女干警生小孩时;

(六)干警子女因征入伍或获得殊荣时;

(七)干警家庭生活遇有特殊困难;

(八)干警家庭发生矛盾时;

(九)干警家属有要求时;

(十)遇有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况时。

 三、“谈心谈话和慰问”实施

(一)实行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别负责的原则。

1.院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联系谈心谈话。

2.各庭局处科室的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联系谈心谈话。

3.干警由政治处负责人或各庭局处科室的负责人联系谈心谈话。

4.各庭局处科室,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联系交流谈心谈话,沟通思想。

5.干警如遇重大问题,分管领导、政治处应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亲自与其谈心、谈话。

(二)实行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两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

(三)实行慰问制度要及时进行。各庭局处科室发生规定的慰问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政治处,视情安排相关领导走访慰问。

四、“谈心谈话和慰问”方式和要求

(一)谈心谈话的方式,主要有考察考核谈心谈话、约见谈心谈话、上门谈心谈话三种。

1.考察考核谈心谈话,是班子年度考核或平时干部考察后向本人反馈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2.约见谈心谈话时根据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约见部分中层干部或干警谈话。

3.上门谈心谈话是干警主动找领导谈思想、反映情况、困难和要求。负责谈话的同志在谈话过程中既要认真听取干警反映本人的有关情况,也要认真听取其对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谈心谈话要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体现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要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同时,应认真听取本人对组织和领导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各庭局处科室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的活动情况,并要针对谈心谈话中所掌握的干警思想状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干警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要随时反馈分管领导。

(四)院党组要针对领导干部与干警谈心谈话所了解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干警面临对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个人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力加以解决。

(五)慰问,具体由政治处、庭局处科室等共同派人前往慰问;或者由院长和院党组统一安排指定慰问方式。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诉讼费的收取,使用县财政部门的非税管理系统,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统一存入县财政专户,执行款统一存入本院财政专户。对诉讼费、执行款等所有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规定票据,并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条 院财务及相关庭室设立票据管理员(需正式干警),专门负责相关票据的管理与使用。由院财务室票据管理员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相关票据,并统一保管;各相关庭室由相应票据管理员(必须正式干警)到院财务室票据管理员处领用票据,票据使用完要及时到院财务室办理票据的核销,并领取新的票据,原则上在上期票据未办理核销手续之前不得领用新票据。院财务室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核销。相关庭室的票据管理员交接,由院财务人员办理监交手续。
   
第三条
 严格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齐收足各案费用。做到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诉讼费用专用收费票据,统一执行收费标准,统一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条 对于应该提供法律援助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便民有关措施执行。
   
第五条
 罚没款项统一交县国库,经办业务庭须提供相关票据给财务人员留底备查。
   
第六条
 对往来执行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人员按规定收取后,当日交至财政专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该情况消除后次日送交县财政专户(现执行款专户),注明执收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款项性质往来。
   
第七条
 来往款的支取规定,做到每个案件资金平衡,须由经办人和庭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庭长经办案件由分管领导签字;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需转帐支付的请注明。对原告胜诉案件,已结诉讼费用办理退费的,须分管院长同意签字,批准后领款。

 

 

 

 

 

 

 

 

 

 

 

 

 

 

 

青田县人民法院文印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印工作的管理,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热情、周到、及时、准确的服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文印室是法院法律文书和公文等文书材料打(复)印的场所,是法院保密工作的重要部位,归口法院办公室管理。文印人员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涉密事项严禁外传。

二、文印室接收的打(复)印材料应当是本院工作人员送交的与本院工作有关的各类材料,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送交的材料或本院工作人员送交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私人材料,一律不得接收。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带领或介绍外单位和外来人员到文印室打(复)印材料。

三、法律文书应当由具有签发权的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院长签发后方得打印。

四、使用法院公文文头的文书,底稿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再由办公室正副主任或主管院长、院长签发并由机要室编号、确是主题词后,方得打印。

五、对本院工作人员送交的文书材料,文印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打(复)印。对确系紧急的文书材料,文印人员可以视情优先打(复)印。

六、送印文书应当字迹清晰,易于辩认,如字迹潦草、模糊而无法辩认的,文印室有权拒绝打印。

七、文印人应当保证打(复)印质量,打印文书应当做到排版规范美观,文面清晰端正,内容与送印文书一致。复印文书应当做到文面清晰,端正。

八、文书校对由送印人员负责。因送印人员校对出现的差错或因文印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的差错,由送印人员和文印人员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九、文印人员应当增加服务意识,热情周到为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服好务;增强责任意识,避免工作出现差错;认真改进服务态度,加强内部团结和分工协作,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聊天、不做私事、不串岗脱岗。

十、打印设备操作及保养责任到人,文印人员发现故障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打(复)印设备表面每日一擦拭,关键部位每周一保养。

十一、文印用纸和耗材,必须符合设备性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纸张和耗材。纸张和耗材由文印室按需求报行政装备处,经批准后方得购进,购进的纸张和耗材由文印室负责验收。

十二、文印人员应当厉行节约用纸和使用耗材,打(复)印文书材料,应当由送交人员签收,并登记纸张页数。

十三、非文印人员不得在文印室逗留,文印室不得会客。

十四、文印人员应当服从办公室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安排。

十五、文印人员应当确保文印室内务整洁和安静,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十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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