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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田县人民法院院风院纪值周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青法[2015]12号
时间:2015-04-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青田县人民法院院风院纪值周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保障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制订《青田县人民法院院风院纪值周督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323
                 

青田县人民法院

院风院纪值周督查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正风肃纪,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全院干警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形象意识,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二、督查内容

重点对院机关及各人民法庭的纪律作风、司法礼仪、警容风纪、安全保卫、车辆使用以及办公场所卫生等工作实施督查。
    1、对纪律作风实施督查。重点督查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有关规章制度;督查接待群众和当事人态度是否热情耐心、举止是否文明规范、有无存在“生、冷、硬、横、推”等现象;督查上班是否有迟到早退、串门聊天、中途离岗,是否用电脑、手机上网炒股玩游戏、购物以及与学习工作无关的聊天、看视频;外出办案、办事有无按管理层级报告;各类学习、工作会议是否按规定要求参会,会议期间是否有接听手机、交头接耳、来回走动等违反会场纪律情况出现等等。

 2、对警容风纪、司法礼仪实施督查。重点督查上班是否规范着装,有无存在与其他服装混装,有无着制式服装、佩戴徽章等标志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形象的;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庭审期间审判员和书记员(包括速录员)有无着装不整、接打手机、交头接耳、随意离开等情形,有无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相互递烟、随意聊天谈笑等;有无违规使用警枪、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   

3、对安全保卫实施督查。重点督查办公场所和庭审安全保卫等工作,督促开展对机关人为安全隐患、建筑物安全隐患、办公场所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干警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秩序安全有序;对矛盾尖锐、当事双方情绪激烈的案件,审判庭是否做好安检及防暴、防事故处置预案; 值勤法警在值庭和押解、看管人犯过程中是否认真、按时履行职责,有无影响正常开庭或其他警务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4、对车辆使用、卫生管理实施督查。重点督查车辆去向,有无公车私用。日常车辆使用管理是否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非工作时间车辆是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停放整齐,公务外出车辆非紧急情况下是否有停放在住宿宾馆以外的酒店及娱乐场所门口等显眼位置;办公、审判场所卫生是否整洁、是否存在“脏、乱”情形;办公室里卫生是否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是否整齐;严禁在审判庭、会议室、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乱放杂物,保持楼道、车库、审判法庭、场地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5、延伸8小时外督查。重点督查干警是否违规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参与赌博或有色情成分的娱乐活动,有无私自接触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吃请、异性陪侍唱歌等情况。

6、必要时由党组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督查内容。

 三、督查人员、方式
    督查组人员由院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廉政监察员及干警代表组成,每周确定一名院领导和一名中层干部带班值周抓院风院纪工作。并将值周领导、值周中层干部的姓名、职务公布在大楼一楼和本院内网,值周领导、值周中层干部由监察室轮流安排,其他值周人员由值周领导抽取。

每周带队督查不少于一次,采用现场检查、跟踪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四、责任追究

1、凡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被本院督查组查到的,每人每次扣发考核奖50元,并视情通报批评。被上级部门或检查组查到的,酌情扣发考核奖1000元—3000元(编外聘用人员减半扣发),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事者年度评先资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酌情承担管理责任。一部门在同一年度内被发现违规三人次以上的,同时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2、各部门对值周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应及时完成,不能按要求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须在办结时限前一天做出书面说明,经值周领导批准后延期;对于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及时进行表扬。对于承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相关要求
    1、实施督查日志,值周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值周记录,并经值周中层干部、值周领导签字后,在下个周一前,将上一周督查情况(包括督查时间、带队领导、参加人员、督查事项、问题交办和处理情况等),形成文字材料送监察室汇总,必要时经院长审批后在院内网上予以通报。

2、值周督查现场发现问题,能处置的要及时给予处置,能交办的要及时交办,并当场做好记录。

3、政治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六、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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