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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1-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人

民法院工作站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保障涉诉信访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建立本地工作机制,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的实施意见(试行)》供两单位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司法局

                       20151014

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司法局

关于建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央关于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保障涉诉信访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司法局联合建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并结合青田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

二、工作原则

尊重群众意愿,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设置及派驻方式

(一)在青田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该工作站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分支机构,站长由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确定。青田县人民法院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协助安排律师值班,青田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具体的排班和律师管理工作。

(二)司法局以定期值班和预约的方式,每周一、三上午派遣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岗时间与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一致。值班律师如遇开庭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需提前两天向司法局律师管理科报告,由负责人在其他律师中安排替班。在值班时间之外,当事人可提前预约法律援助律师。具体诉讼服务由法律援助律师办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予以配合与支持。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释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指引;对书写有困难的当事人,帮助修改诉状。对符合司法援助的当事人提供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二)受理援助申请。工作站可以负责自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同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上述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可通知工作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三)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经法院信访接待后仍不服或有疑惑的,由工作站进行初信初访矛盾疏导与化解,依法解惑释疑,引导群众理性维护权利;对经法院反复释法析理,涉诉信访人仍然坚持申诉,帮助信访人开展申诉代理工作。

(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好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有关当事人的判服息访工作。

(五)其他适合由工作站承担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人民法院为派驻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便利,保障派驻法律援助律师顺利开展工作。司法局加强对派驻律师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应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向法律援助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司法局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单位指派联络员一名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召开。

(三)建立奖励机制。人民法院与司法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研究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奖励措施,对于在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适时联合表彰,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宣传。

六、工作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

(二)不泄露代理申诉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

(四)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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