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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跨区域”诉讼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12-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跨区

域”诉讼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跨区域”诉讼服务的若干规定》已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

“跨区域”诉讼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提供及时、便捷、畅通、高效的“跨区域”诉讼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青田法院“跨区域”诉讼服务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全县区域内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对案件属于县内异地法庭管辖的,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办理相关诉讼事务。该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为当事人提供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收转起诉(申请)材料、代为送达立案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远程案卷查阅、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开具、预约立案、预约接访、预约法官、视频接访等服务,协助受诉法院或法庭完成登记立案工作。

第二条 “跨区域”诉讼服务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档案借阅等相关规定,在依法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司法便民服务,尽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和各人民法庭之间应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跨区域”诉讼服务申请及时办理。

第四条 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法务通系统将起诉 (申请)材料推送至受诉法庭,即视为当事人向受诉法庭提出诉讼(申请)

第五条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各人民法庭应在立案窗口专门开设“跨区域诉讼服务窗口”,并以文字张贴或电子显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区域诉讼服务窗口”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负责身份核实、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不行使受诉法院立案审查权。

第七条 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

()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核对起诉人(申请人)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申请书)上的签章;

()对当场可判定属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 (申请)材料明显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标准;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材料仍不完整的,告知风险后予以收件;

()当事人提交起诉 (申请)材料时可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面清点、核对其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法务通系统推送至受诉法院;

()根据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当场作出的处理意见,接受受诉法院委托,当场打印受诉法院《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口头转达不予登记立案的意见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对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起诉或申请,向当事人送达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委托送达的《收件清单》、《收件告知书况》;

()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起诉 (申请)材料及 《收件清单》(如系当场立案则包括当事人签收案件受理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连同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并交到本院诉讼材料交换站,由诉讼服务中心和各人民法庭自行取走。

()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经档案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卷宗内送达情况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后出具给申请人。

()当事人要求远程案卷查阅的,向本院档案室发起相关案件查询申请,经档案室审核同意后,提供当事人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专用章。如申请人要求自行查阅的,设置申请人查阅账号另行授权查阅,窗口服务人员现场提供帮助。

(十一)联系相应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或接待人员,帮助当事人预约时间及时立案或接待。

(十二)帮助联系法官,确定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如联系不到法官本人,应将预约事项告知联络员(每个业务庭确定一名联络员),要求其在2日内将结果反馈回来,由工作人员回复当事人。

第八条 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

()收到法务通系统推送的起诉 (申请)材料后,对是否立案可当场判定的,当场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收件清单》、《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通过法务通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通过法务通系统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

()对起诉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过辅助信息系统推送 《收件清单》、《补正通知书》一式两份,委托收件法院交当事人签收并按通知要求补正;

()对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并径行向当事人送达;

()对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通过法务通系统向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推送《收件清单》、《收件告知书》,并附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委托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裁定书,并径行向当事人送达;

()收到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转送的纸质起诉 (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法务通系统签收、反馈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并于当天移送立案法官或相关业务庭。

第九条 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推送起诉 (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电话联系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办理;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在1小时内答复,并出具 《收件清单》等相关文书;受诉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收件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除直接催促外,还可向监察室反映,由监察室及时督促和跟踪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者对“跨区域”诉讼服务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规依纪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有关登记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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