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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数字证书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6-08-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数字证书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系统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工作,保障法院审判、执行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安全,促进法院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和最高院、省高院的总体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它代表法院干警及其他人员在操作法院业务系统时的身份信息,每位使用人员仅允许办理一个数字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范围内管理、使用数字证书的管理方和使用方。管理方为信息化管理部门;使用方为法院在编干警、聘用人员和涉及法院业务的外部人员;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设数字证书管理员一名,专职负责办理法院个人数字证书的新办、注销、解锁、在线更新、技术支持等事项,并按照法院业务的要求,做好系统权限的设置和变更等工作,确保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在编干警调入法院工作且个人信息录入到人事系统后,首次使用,可以直接向数字证书管理员申请数字证书,以后补办,则需报所在部门同意后再向数字证书管理员申请数字证书。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向所在部门申请数字证书,由部门签字盖章后,再向数字证书管理员申请。外部人员,若有必要性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数字证书,由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再向数字证书管理员申请。

第六条 数字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七条  证书用户使用数字证书时需要输入证书密码。当证书用户忘记密码,或连续10次输入错误的密码而导致数字证书锁死时,需要向数字证书管理员提出解锁申请。证书用户应在首次使用证书时,安装“证书管理工具”,并通过该工具及时更改密码。

第八条  在下列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法院个人数字证书:

1)利用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内部办公、电子签章、通讯交流等活动;

2)利用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审判、执行等活动;

3)利用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法院个人数字证书使用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各证书用户向证书管理员提出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后将自动失效,证书管理员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证书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介质和证书密码(UKEY),并对法院个人数字证书的使用行为负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法院个人数字证书。

1) 证书私钥泄露;

2) 介质丢失或损坏;

3) 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4) 辞职或调离单位。

第十一条  证书用户原则上不得将本人数字证书交付他人使用。如确有工作需要交办给他人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密钥遗失、毁损处理。密钥如果遗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证书管理员通知遗失原因及遗失密钥的编号,并填报《法院个人数字证书申请审批表》向证书管理员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持有数字证书的在编干警、聘用人员和外部人员,在辞职或调离本单位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数字证书并送至审管办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高院要求,数字证书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院有关信息安全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违者将予以通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青田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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