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综合诉讼常识  
诉讼指南三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4-04-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你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49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0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3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审判流程查询方法
上一篇:诉讼失信行为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