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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一言不合就打人” 为只啤酒瓶血流满面
时间:2016-07-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最近,有句话叫“一言不合就……”火遍了互联网,比如在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时常就会出现“一言不合就发红包、一言不合就飙歌、一言不合就网络异常”。然而,就在前不久,5名男子在油竹街道工业园区一烧烤摊上上演了一出“一言不合就打人”。

原来,当天晚上23时许,在侨乡工业园区务工的石某与自己的4位表兄弟相约去吃烧烤,高兴之余也喝了不少的酒。同在烧烤摊吃宵夜的被害人刘某就坐在石某的隔壁,起身去上厕所时,不小心将一只啤酒瓶踢到了石某的脚上。这一踢,可就把急性子的石某给惹毛了,石某等人认为对方有意挑衅,便上前抓着要回座位的刘某的衣领。当然,酒后的刘某也不甘示弱的去推石某,继而双方扭打在了一起。

酒后发生肢体碰触,作为旁观者本该劝架,可石某这几个表兄弟却非要逞英雄帮兄弟。结果,4人不但没有拉架,还顺手抄起啤酒瓶、塑料凳等加入了战圈,刘某很快就被五人打到在地。直到刘某血流满面,无力反抗,5人才停手。

5人的打架斗殴事件很快便招来了公安机关人员,公安机关依法将石某抓获归案,石某的另外4名逃跑的表兄弟也相继投案。后经鉴定,刘某头部多处受伤,两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四处创口累计长达7.1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随后,青田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63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石某等5人逞强耍威风,合伙借故生非,或持啤酒瓶或用拳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与刘某达成和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经办法官提醒,近来天气炎热,烧烤喝酒容易酒精上头,切勿因为一些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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