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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的悲剧
时间:2016-07-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又是一年暑期到,放假在家的孩子大多脱离成人监护,天气炎热、假期长,容易发生些意外伤害。而对于家长来说白天要上班,孩子独自在家,跑出去玩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跌伤怎么办?溺水怎么办?即便孩子呆在家里,孩子会不会玩火?会不会触电?……总之,到了假期,孩子的安全成了家长最担心的事。

日前,青田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本案是发生在去年的暑期,被告林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为家长代接送孩子上学,当天在学校放学后搭载原告等五六个学生,行驶至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电动三轮车驶出路外碰撞路外围墙,造成原告脸部严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林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留某无责任。原告留某受伤后分别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等地治疗,后经鉴定,留某面部遗留伤疤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至青田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约十万元。经法院调查被告本因家庭经济困难,四处筹划刚购置了三轮车,接送孩子是为家庭增加点收入,现在出了此事故,受伤的孩子前期医疗费已用了7000元,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请实在是无力承担。而原告年仅9岁,面部遗留十多厘米长的伤疤,以后是否能够全部消除为未知,给家长及孩子本人均带来精神伤害。最终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林某赔偿原告留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这个案子经过法官的努力虽调解了结,但双方当事人都是直言后悔,原告方认为给那么小的女孩留下不一定修复的疤痕,会影响今后孩子的自信心;而被告认为仅收了每个孩子几百元的接送费,却在发生事故时要赔偿近八万元巨额损失,对于本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法官说法:电动三轮车是为了方便出行而制造的一种交通工具,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首先,超过一定限速的电动车就不是非机动车,早在201291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以下简称“新国标”)就已经正式实施。按照新国标,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而青田县交警部门对于未经专门检验鉴定机构鉴定的电动车,在日常管理时,仍按照非机动车来管理。但根据相关法律,在交警部门的日常事故判定当中,只要发生了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需要立案侦查的事故,事故中的相关车辆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此时,电动车就可能因为超标,被鉴定成轻便摩托车,进而根据相关法规定责。而驾驶轻便摩托车就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很多人往往会忽略,就要承担无证驾驶的责任;其次是相应的机动车上路一般都要求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而对于这种超标的电动车,是否购买交强险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更不用说商业三者险等了。电动车带着诸多“风险”上路,经了解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于20131010日推出了,1670周岁的健康自然人,只需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电动车登记证书就可以上险。但该险种因为不像机动车强制缴纳,人们对这样的保险并不买账,造成参保现状惨淡。而一当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要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通过本案,家长朋友应加强对于接送孩子的安全意识,不能为了方便,而随意将孩子交托他人接送,像此类超标的机动车,安全保护措施很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后悔莫及。面对杂乱的电动车市场,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时,不要只关注速度,更要对电动车的安全留个心眼,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购买符合管理条件的电动车。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切忌求快,要时刻牢记遵守交通规则,同时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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