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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一男子好心搭朋友去卖猪,结果出了事故还赔了钱
时间:2018-04-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近日,青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运猪肉产生的纠纷。

1973年出生的于某和1968年出生的朱某本是同村表兄弟,于某家养了20来头猪,平时从事卖猪肉生意。村里杀猪都需要帮忙,于是朱某就经常去被于某叫去帮忙杀猪和卖肉。两人本是友好的亲邻,却因为一场雨天凌晨的车祸,于某将朱某告上了法庭。

201611月一天的凌晨6时左右,朱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于某从丽水驶往青田方向,途径青田县祯埠乡锦水村路段时,与停在道路南侧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朱某雨夜驾驶制动不良的载货摩托车载人,行驶速度过快,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使用警示灯光,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无责任。

这本是一起较为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于某和朱某间“不一般的关系”变的复杂起来。

于某认为,以前让朱某帮忙杀猪和卖肉,杀猪是免费帮忙的,但卖肉会支付每次150元的报酬。以前运猪肉都是用自己的车,这次是因为自己的车没用了,朱某主动要求帮忙开车运猪肉,并且自己也已经向朱某支付了200元运费,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雇佣关系,根据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致使雇佣者受伤,在雇佣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朱某应当承担主责方的全部赔偿责任。

但朱某认为,以前帮忙杀猪和卖猪肉是事实,但这次运猪肉,他本来是拒绝的,是于某多次打电话来叫他帮忙开车,他才帮忙的,而且于某也没有给他200元报酬,只是给了他一包22块的利群香烟,双方之间只是帮工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自行提供车辆,还提供了驾驶服务,虽然于某主张其支付了200元报酬,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结合青田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用工工资情况,仅一包22元利群香烟,不能视为支付帮忙运猪肉的报酬,因此朱某无偿驾驶车辆帮于某运猪肉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帮工关系。于某对朱某凌晨冒雨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载人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知晓,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而朱某虽系帮工行为,但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认为由在主责方70%的赔偿责任中,由朱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由于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为宜。于某总损失25万余元,扣除交强险及次责方商业险赔偿的16万余元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赔偿于某5万余元。

法官提醒:受乐于助人等传统美德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像无偿帮工、好意搭乘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传播途径的增多,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朋友圈等地方听得、看到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我们应该积极弘扬传统美德,但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也应当合理规范自己的行为,熟知隐藏的风险,并尽力避免,切莫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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