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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涉嫌非法买卖外汇3.69亿元 13人受审
时间:2019-07-08  来源:青田法院  作者:叶旭耀  分享到:

青田是著名的侨乡,外汇交易也成了我县市民普遍的金融活动,然而有人却利用外汇进行非法买卖,涉及金额折算人民数额达3.69亿元人民币。近日,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这起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案件,13名被告受审。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大某伙同他人在青田、温州、义乌等地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外汇买卖,通过汇率差获利。

该案被告人陈小某负责和上家“香港钱庄”联系外汇交易价格等事宜。根据价格,“香港钱庄”将相对应的人民币汇至“黄牛”、散户或陈大某等人持有的账户后,由被告人陈某、王某负责从“黄牛”和散户处收取外汇,再由被告人姜某、陈某某等四人携带收取来的外汇送至深圳交给上家。此外,被告人李某负责账目对接以及以上人员工资费用等的报销;被告人管某、黄某等四人从散户处收购外汇后,卖给陈大某团伙,通过汇率差获利。期间,陈大某等人共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至少达3.69亿余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姜某、陈某某分别在温州机场和杭州机场被抓获,当场查获二人随身携带的外汇278万欧元、26万美元、1020万日元。随后,涉案的陈大某等其他被告人陆续到案。

  被告人陈大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达100万美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案中,通常被称为“黄牛”的管某、黄某等被告人,以赚取差价牟利为目的,从散户手中收购外币后转卖给自己的上家,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至于本案中的姜某、陈某某等人,明知相关被告人非法从事外汇买卖,仍帮助将收购来的外币运送至深圳交给上家,也涉嫌非法经营罪,要特别引起重视。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批准的其他机构购买或卖出外汇,切勿因贪图方便、小利而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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