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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致一人死亡  青田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19-08-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依然有人怀着侥幸心理,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置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酒后驾车,最终只能让自己后悔。青田一男子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家喝了月三两白酒后,便准备去海口镇给朋友送点东西。当天18时许,周某带着酒意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辆从青田海溪乡往青田海口镇方向行驶,行至海溪乡大元村路段时,碰撞了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同时周某也因此受了伤。

  案发后周某被送至丽水市中心医院,并依法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他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辆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月11日,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月9日,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青田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无证酒驾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其自首情节,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这,奉劝各位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都是不允许的,切勿贪图一时方便,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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