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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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案件审理和送达的程序司考
时间:2014-03-11  来源:  作者: 章晓军  点击数:

民事诉讼法修改已摆上了议事日程,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讨论呈越演越烈之势。随着对外来往的日益增多,我国侨居国外的华侨日益增多,涉及华侨的诉讼也呈增多的趋势,华侨当事人对审判效率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涉华侨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各地对涉华侨案件的审理主要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规定,也不甚统一,浙江省高院民一庭考虑到涉华侨案件当事人的居住地主要在国外,规定我省法院对此类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程序进行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4]2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涉港台澳民事案件报送审核工作的通知)*。显然,使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但是,问题也是明显的,尤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周期长,效率不高的矛盾日益突出。笔者法院所在的青田是一个著名的侨乡,每年受理的此类案件较多(青田法院送审的案件超过全省的三分之一)。笔者通过自己对涉华侨案件的审判实践和近年青田县人民院涉华侨案件审判情况的调查,有一些粗浅体会和想法,试从效率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侨案件诉讼和送达程序进行完善和专门的修订,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一、目前我院受理涉华侨民事案件的情况。

(一)涉华侨民事案件的归类与涉外民事案件的区别。

所谓的涉华侨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侨居在国外或拥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的民事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4]2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涉港台澳民事案件报送审核工作的通知)*。显然两者相比较,主要是当事人身份的区别,涉华侨民事案件为中国公民而涉外民事案件为非中国公民,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相对而言涉华侨民事案件判断标准比较简单,不需要以诉讼标的或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否具有涉华侨因素为判断的依据,而只要确定当事人是侨居在外国或具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民事案件就是涉华侨案件。

(二)目前我县华侨分布和我院审判的涉华类民事案件情况

近年来,我县每年出国的公民均超过5000人,从目前有关方面的统计看出国总人数已超过了22万人,分布在全世界120多个国家,主要居住在西欧的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荷兰、德国、法国、瑞典以及东欧乌克兰、波兰、捷克、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等一些国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在外居住的华侨社会地位也得到不断的巩固和提高,这些华侨不断从为他人打工向自己的产业发展,而且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居住地也从集中在西欧等地向东欧、南美甚至非洲发展,尤其是侨居在东欧一些国家如乌克兰、波兰、捷克等国中的华侨,积极从事外贸商业,也出现了一些商事纠纷,我院审理过这些案件。但我院审理的主要是涉华侨婚姻案件,这是由于夫妻双方分居两国,即使侨居同一国家,也由于受不同的地域和文化等的影响,夫妻关系逐渐恶化,随着我县华侨的逐年增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笔者对我院受理2001年至2006年的涉华民事案件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具体如下表

年度情况

全院民事案件

涉侨案件数

及比例

涉侨婚姻

及比例

简案数及比例

公告案件

及比例

国内案件

审理周期(抽样)

涉侨案件

审理周期(抽样)

2001

1570

302/19.2%

263/87%

 

61/20.2%

53

188

2002

2055

314/15.2%

260/82.8%

110/35%

67/21.3%

51

182

2003

2310

325/14.3%

289/89.9%

143/44.4%

82/25.2%

47

178

2004

2414

459/19.2%

407/88.6%

197/42.4%

103/22.4%

50

181

2005

2029

487/24.2%

436/89.5%

206/42%

121/24.8%

49

175

2006

2018

501/25%

423/84%

210/41%

140/28%

46

176

从上表中可看出,近年来我院涉华侨案件,每年都在上升,而且占民事案件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其中涉侨婚姻案件的比例均超过80%;涉侨案件的审理期限与国内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相比较,相差较大,效率较低,而其中对审理期限和效率影响最大的案件就是涉侨公告案件。

二、目前我院对涉侨案件的审理方式

我院作为侨乡法院,本着为广大侨民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满足华侨当事人的需求,急华侨所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根据民诉法和省高院相关规定,并针对涉华侨婚姻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案方,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目的。
    (一)简案快办。20025月份开始,我们针对华侨当事人回国时间短,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少,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采取简捷的方式快速审理,并直接送达调解书(按照2004年前省高院的意见该类案件法律文书拟好后,尚需要报中院审核后才能向当事人送达)。该类案件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送达法律文书。具体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即对双方当事人身份、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送达方式、是否作出书面答辩及是否需要举证期限等具体事宜进行审核、确认,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含代理人)的意见后即进行审理和调解,在审理中主要对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子女、财产、债权和债务情况及相关的证据进行核实、质证、认证。如果经审判人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即制作调解书,经庭长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核发。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将案件转入一般的审理程序。20025月份前该类案件即没有办案期限的要求,还需要报上级法院审核法律文书,时间上难以把握,办案效率不高。自从我们开始推行简案快办程序后,一般情况下在收案后1-3天内可以向当事人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2年当年办结 93 件,2006年达到210件,占整个涉华侨案件的30%以上,华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我们快速办理案件之方式非常满意。

(二)国外的华侨作为原告,被告为国内公民案件,适用一般的送达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此类案件审理周期和国内其他案件相差无几,但由于需要报市中院审核(2004年前需报省高院审核),审理周期至小增加半个月。但此类案件较少,只占整个涉华侨案件的10%左右。
   三)被告为华侨在国外居住地不明,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一方面我院通过《青田侨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由于《青田侨报》是我县针对广大华侨发行的了解县情的报纸,在国外的侨团和侨民中读者较多,在该报纸刊登送达公告往往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部分案件的被告知晓案件情况进行了应诉。一方面审判人员积极向其国内家属、亲戚村委会或居委会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告他们相关的诉讼事宜,尽最大努力使被告应诉,部分案件由于审判人员的努力,被告进行了应诉。但大部分的案件仍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如果被告居住在国外有明确地址,按照《海牙送达公约》或与我国缔结的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送达国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已签订相关民事司法协约和协定,则通过外事途径送达司法文书,具体途径是“请求法院—省高院—最高法院外事局—司法部—我国居成员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转送当事人。如果送达国既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也没有与我国签订相关民事司法协约和协定,则需要通过外交途经送达,即诉讼文书通过省高院审查后报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但由于送达路径复杂,送达程序繁锁,最高院外事送达部门要求开庭时间排期在立案的8个月后不过现实中,该送达途径效果较差,往往杳无音信,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尽可能的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我院在进行外事或外交途径送达同时,也通过《青田侨报》发出公告并积极通过被告亲戚朋友被告,努力实现被告应诉。

但是,由于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公告送达期间为6个月(外事和外交途径送达时间需8个月)、答辩举证期1个月, 加上其他环节所需的时间和判决书报上级法院核稿时间,一般情况,原告在9个月后才能收到判决书,对被告方我们还要重复公告送达程序,所以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要在受理案件的18个月后。由于我县在国外华侨多,这类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超过涉华侨案件的50%。故对审判效率的影响很大,可以讲,该类案件是审判效率提高的瓶颈。

以上办案方式反馈情况看,对简案快办审理方式,华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比较满意,认为人民法院确实是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社会反响普遍较好。对参照涉外程序审理适用外事、外交途径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由于送达周期太长,群众并不满意,认为人民法院对这种审理方式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目前审理涉华侨案件存在问题。

(一)、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涉华侨案件的审理周期长,诉讼效率低下。从上述表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涉华侨案审理周期平均每案170天左右,普通的国内案件为50天左右,两者相比较,涉华侨案件的审理期限要多4个月,诉讼效率低下。主要问题就是参照涉外案件审理的外事、外交送达时间和公告送达时间过于冗长,没有现实意义,社会效果较差。例如一个很普通的离婚案件,由于被告去向不明,原告方当事人很难在诉讼中完成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举证,但实际上因被告一方出国后,和原告多年失去联系,双方因为缺乏沟通和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单纯从案件的证据上分析,审判人员却很难直接作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判断,再加上案件中一些复杂的财产和债务问题时,审判人员往往提出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诉讼请求的意见。这样根据省高院的意见和民诉法涉外程序的规定,原告收到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至少在其起诉后的8-9个月,再加上判决书公告送达时间6个月和上诉期1个月,则一份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至少在原告起诉后16月时间才能生效,如果再次起诉则至少在6个月后,则当事人达到离婚的目的诉讼至少要进行38月时间。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同样如果一个涉华侨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为下落不明旅居海外的公民,当事人也至少需要经过15个月的诉讼才能拿到一份生效的判决书,可想而知在15月时间里债务人财产情况可能会发生的变化,可以讲也是迟到的公正,迟到的公正就不是真正的公正,而这个迟到的公正问题不是出自审判人员的主观,是法律的程序设置和法院自身的规定所致,那这种法律和规定也就很难能称为“良法”了。如果适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则相应的两次公告送达期分别为2个月,加上答辩和上诉的期间,当事人迟者6个月也可以拿到一份生效的判决书。依涉外程序审理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两者相比较相差10个多月。显然对当事人来说,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效率要高得多。

(二)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案件投入司法资源较大,是不必要的浪费。一方面法院对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实际上诸如此类的案件实体的处理却并非十分复杂,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再者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判决书都需要报上级法院审核后下发当事人也增加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当然法律文书报上级法院进行审核,对规范司法文书,提高文书质量,有积极的影响。这是由于在过去国际环境比较复杂,华侨的身份比较“特殊”,我国法院根据维护主权、互惠对等、尊重国际惯例、中外当事人权利对等的原则所作特殊规定。当时民事案件程序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试行),法院对该类案件本着审慎、认真负责原则进行审理,对司法文书的要求也就必然格外慎重和认真。

但是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形象的进一步提高,居住在外国的广大华侨身份和影响逐步提高,其特殊性也不复存在。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十多年了,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华侨案件由于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经过自身的审判实践,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送达和法律文书的规范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特别需要一提的是,涉华侨案件当事人自身素质相对较好,综合能力也相对较强,能理性对待自己进行的案件诉讼,相信法律和人民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处理,不会象一些农村当事人认为旁听群众越多诉讼就越有底气,叫得越响就会打赢官司错误观念的影响,往往涉华侨案件开庭审理时参加旁听的亲戚和群众寥寥无几,当事人与旁听人员也很小出现情绪波动的情况。适用或参照涉外程序审理涉华侨案件,那简直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目前我院审理涉华侨案件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诉讼程序。“法律面关人人平等”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原则。但对同为旅居海外的华侨民事案件,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原经一庭分别要求下级法院适用和参照不同诉讼程序审理。按照省高院2004年前的意见,对涉华侨的婚姻案件、民间借贷等即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对待,判决书须报省高院审核下发给当事人,调解书须报中院审核后下发给当事人。200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浙高法[2004]2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涉港台澳民事案件报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涉华侨案件不作为涉外案件对待,但仍参照涉外诉讼程序审理。对法律文书审核作了适当的调整,判决的法律文书报中级法院进行审核后下发当事人,调解书由审理法院自行签发,所以我院民一庭对涉华侨民事案件至今参照涉外诉讼程序审理和送达法律文书;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经一庭(2001)浙经一核字第115号函对一借款合同案件判决书审核所作出意见:类似本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为非涉外案件,上诉期为十五天。明确规定涉华侨案件不是涉外案件,其审理程序也不参照涉外民事案件。所以我院民二庭审理的涉华侨案件则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审理和送达法律文书。这是法律在人民法院内部适用的不统一,使人民群众难以理解。

(四)通过外事或外交途径向华侨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效果差。通过外事或外交途径送达文书的具体线路,是既困难而又曲折的“万里长征”,而且在排期开庭时间安排上比公告的时间更长,单送达时间就要求安排8个月时间,但此途径送达最大的问题是送达效果较差,可以说十有八九是杳无音讯的。这一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本身是不正确的;或者当时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因为在外旅居的中国公民居住地稳定性较差;一方面可能就是送达环节太多,很难断定在那个环节出现疏漏。

(五)华侨的身份与国内公民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不过居住地不一样,对同为中国公民适用不同民事诉讼程序,这很难自圆其说。当然身为居住国外的华侨要接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即法律国民待遇。但是华侨在国内法院的民事诉讼与国内公民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在适用法律上应是统一的。否则,可能给华侨当事人和国内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有特殊性和差异性的想法,使人们容易产生不平等错觉。

四、对涉华侨诉讼程序的专门修订和送达方式的思考和探索。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审判主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越来越重要,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人们要求对审判程序设置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认为涉华侨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在规范审理程序、审判质量方面无疑起到了积极影响和作用,但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的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随着旅居国外的华侨逐年增多,涉华侨案件也在逐年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原来的民事审判程序设置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践中有些程序设置显得雍肿和滞后。司法必须公正,但司法同样需要效率,肖扬院长说,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再者涉华侨案件,虽然有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是无论从哪一方面讲他们都是中国公民而不是无国籍或外国人,对这一部分公民的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和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相符的。为了实现审判程序快速有效运转,建议对涉华侨案件民事诉讼进行立法和修订,对审理和诉讼文书送达程序进行有益探索。

(一)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建议增设涉华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涉华民事诉讼,仅在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管辖一节的第13-16条中对涉华侨民事案件管辖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对我国几千万华侨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为了使人民法院对涉华侨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也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建议增设涉华侨民事诉讼程序。1、原则上应规定涉华侨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国内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和送达诉讼文书,将涉华侨案件公告送达期限,调整为国内普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限。当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时不可能实现,而且是否设立涉华侨的审判程序在法理上尚需进一步的探讨。但是我院在这方面进行偿试还是值得一提的。20048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在青田召开,青田法院针对涉华侨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向省高院民一庭作了汇报,省高院民一庭当时已经口头答复,同意青田法院将涉华侨民事案件适用国内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和送达诉讼文书,将公告送达期间从6个月调整为2个月。我院随即进行了偿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是公告时间的调整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人民群众和华侨当事人都作了充分的肯定。 2、适当延长涉华侨民事案件应诉期和上诉期。由于华侨当事人其居住地在国外,和国内公民相比较,其时空差距较大,且应诉和上诉文书增加认证环节,所需的时间将更多,答辩期和上诉期相应延长,达到三十日最为适宜。

(二)被告在国外有明确居住地,无需适用外交和外事送达方式,可改为以邮政专递快件方式送达。通过国家邮政部门直接向居住在国外的华侨送达,可以大大缩短送达周期。我院在20048月省高院口头答复同意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涉华侨民事案件后,曾试行过此送达方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只要国外当事人的地址准确,均能1个月左右时间内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但此举与199234日最高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有抵触,应进一步论证。此外还可以积极探讨其他送达方式和诉讼文书认证方式,如华侨同乡会及其他华侨团体转送达、代认证。但鉴于华侨同乡会及其他华侨团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应审慎行使。
    (三)利用QQ视频进行开庭审理。现代电子、信息、多媒体技术迅速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为人们日常生活广为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多媒体通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在现代信息条件下,积极探索公正、高效诉讼渠道,为人们的诉讼提供更为方便的途径,我院在涉华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利用QQ视频进行开庭审理作了有益的探索。这主要是针对涉华侨民事案件中,为侨居国外不能回国的华侨当事人在庭审中有的直接陈述自己意见机会和空间,即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达到了当事人身临开庭现场效果。我院20071月开始首次在涉侨案件庭审程序中试行的QQ语音视频网络让当事人参加开庭的审判方式。现通过此种形式开庭的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也引起社会界、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作了全面的报道。我们认为通过QQ视频语音系统审理为审理一方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审判模式, 居住国外的华侨面临回国参加诉讼将在经济上承担重大损失,而单单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又无法充分表明自己主张的尴尬。这一审判方式,一方面亲身感受了法院的庭审气氛,使不能出庭的当事人身临其境,消除审理不公正的疑惑,一方面给当事人自己直接陈述自己意见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意见机会,明显提高了庭审效果。甚至在调解时,通过QQ视频语音系统,审判人员可以直接和国外当事进行沟通和引导,完全缩短了时空的差异,达到了当事人就在审判庭接受调解的效果。同时使当事人也将大节约涉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力维护涉侨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我院还运用手机短信系统向当事人传递开庭信息,作为传唤当事人开庭传票附助工具,进一步提醒和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笔者斗胆设想,青田法院运用QQ视频开庭和手机短信系统作为传唤当事人的附助工具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启发和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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