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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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侨民事审判实践的调研与思考
时间:2014-03-24  来源:  作者:青田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点击数:

浙江省青田县是全国著名的侨乡,华侨历史已有300多年。现有海外华侨25万,遍及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全县总人口的近一半。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青田法院每年受理的涉侨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为维护涉案华侨的合法权益,方便海外当事人参与诉讼,青田法院在涉侨民事审判方面不断探索和研究,在审判工作和程序制度上都取得了一定的创新性成果。课题组在调查案卷、统计数据、走访法官和律师的基础上,总结青田法院近年来关于涉侨民事审判的做法,分析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一、青田法院关于涉侨民事审判的概况

涉侨民事审判是青田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也是亮点。参考近五年的司法统计数据,对青田法院办理的涉侨民事案件特点及带来的问题做如下简要分析:

1、涉侨案件数量多比重大,快速审结压力大。

近年来,侨乡青田出国经商、务工的人数逐年递增,加上全球经济大环境和华侨法律意识提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青田法院受理的涉侨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可谓占有“半壁江山”(见表1)。

1:青田法院近五年涉侨民事案件数(不包括商事案件)及其比重

年 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1-8月)

涉侨案件

430

472

666

756

856

764

民事案件总数

1024

1026

1332

1542

1818

1387

涉侨案件占总民事案件比例

42%

46%

50%

49%

47%

55%

数量众多的涉侨民事案件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由于涉侨案件当事人身居国外,对国内外的民事法律差异不甚了解,故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案多人少、法律滞后、地理差异等因素也使得当事人对司法高效的诉求与程序冗长繁琐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迫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加强改进和创新。

2、婚姻家庭类案件占重比,维护和谐任务重。

涉侨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系婚姻家庭类传统民事案件,新类型案件虽有出现,但案件量不多。

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涉他们的切身利息。此类案件争议的标的物往往金钱价值较小,但是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案件的处理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对社会关系影响深刻。同时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没有委托专业律师参加诉讼,而其包括收集证据、完善证据形式等方面的诉讼能力较为有限,所以当事人的诉求预期与法律现实往往有较大的落差。这也为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3、华侨主要分布欧洲国家,侨团侨领作用强。

由于历史的原因,青田华侨大多集中在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经商、务工(分布情况见图1),因而涉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以旅欧华侨为主。

目前,在这些国家的侨团发展较为成熟,在所在国的影响力较大。许多青田华侨成为当地侨团的侨领,对侨团事务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侨领都积极关注家乡的发展建设,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极为支持。华侨集中居住的特点也给我们的司法能动和创新带来契机。如何与侨团、侨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发挥他们的在地优势,为涉侨民事审判工作服务成为侨乡法院需要深思的重要课题。


4、应诉率和亲自出庭率偏低,化解纠纷难度高。

涉侨案件当事人因身处异国他乡,或出于经济成本考量和法益得失权衡,或因本身下落不明,往往不愿、不便或不能回国参加诉讼,导致该类案件缺席审判率较高、亲自出庭率低。

当事人的消极应诉现象不仅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直接送达和化解纠纷的难度。这不仅对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考验,也对法院破解送达难题,优质、高效调处纠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对涉侨民事审判上述特点的分析,课题组认为涉侨民事案件审理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不高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司法为民的理念,积极总结、归纳涉侨民事案件审理的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乃至程序制度,以期多举措提高我们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切实保护广大华侨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青田法院审理涉侨民事案件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青田法院在考量上述特点所显现问题的基础上,围绕“便侨利民”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涉侨民事案件的审判做了诸多程序机制的创新和司法实践的探索。这些举措不仅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让身在海外的广大华侨切身体会到了中国司法的高效和公正,赢得了广大侨胞的一致赞誉。

1、突破传统送达方式,化解送达难题。针对涉侨案件数量多、公告送达比例高、通过外事或外交途径送达程序繁琐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的问题,青田法院不断开拓送达渠道,创新送达方法,极大地提高了涉侨案件的送达效率。一是积极借助海外华人商会等侨团开展协助送达,通过侨团侨领的威望和人脉,寻找被告的住所信息或协助转交送达,实现诉讼文书的尽快送达。2011年底以来青田法院共聘任海外联络员7名,遍布青田华侨最为集中的4个国家的7个城市。目前,青田法院已经通过该种方式送达文书40余次,收到良好效果。二是在当地华侨普遍关注的“中国青田网”开设法院公告专栏,选择在海外80多个国家均有发行、影响范围较广的《青田侨报》[1]刊登案件公告,该做法不仅提升了公告案件的实际送达效果,也显著提高了该类案件当事人的出庭应诉率。在程序适用问题上,青田法院针对本地华侨回国居住较为频繁的实际情况,对未取得所在国五年以上居留的涉案当事人适用国内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和送达诉讼文书。该做法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令青田法院涉侨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从2007年的126天降低至2011年的43天,受到了广大华侨当事人和律师、群众的充分肯定。三是针对当地华侨普遍通过互联网与国内亲属保持联系的实际,率先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作为辅助手段向身在国外的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收到的,视为送达。此种创新做法也与2012831第二次修订的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增添的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送达方式所契合。青田法院的率先尝试有效降低了案件公告率,该院2012年涉侨案件的公告率为38%,同比下降了11%

2、率先尝试视频审理,提高审判效率。为方便境外的华侨当事人参与诉讼,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青田法院于2007年率先采用QQ语音视频网络跨国庭审模式,在通过双方当事人、国内亲属、诉讼代理人、海外联络员等多方确认及本院综合审查的基础上,让远在国外的当事人通过网络视频参与案件审理,并截取相关的视频附卷。这种新型审判模式让远在国外的案件当事人快速、便捷地参与诉讼,当庭表达真实意思,充分提高了审判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青田法院的该项创新入选2007年度浙江省十大法治新闻,被称为2007年浙江法院创新审判方式和司法服务的最大亮点。实践中,青田法院允许当事人通过QQ视频等网络技术参与庭审的情形主要有:(1)已办理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书的公证认证,由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本人要求通过视频参与庭审的;(2未提交经使领馆认证的婚姻处理意见书或书面意见书内容不够详实,或调解内容与书面意见不一致的,通过视频庭审予以明确;(3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及事项不明确,需通过视频庭审予以弥补;(4)诉讼材料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或由国内亲属代收,需通过视频审理确认收悉。

3、创设海外调解组织,保障调解效率。为提高涉侨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极致发挥侨团侨领的威望和人脉优势,青田法院在青田籍华侨集聚的西班牙、意大利等国聘任了多名海外华侨联络员,负责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副本、联络当事人并督促其参加视频庭审、解答当事人的诉讼疑问等。此外,海外联络员还负责协助本院主持调解,掌握海外当事人的调解意向与方案,及时反馈至承办法官处,通过法官与海外联络员之间的联动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获得双赢。青田法院聘请的首位海外联络员——青田藉侨领、意大利威尼斯华侨华人联合总会会长、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与中国侨联的常务理事邱慧华先生,在威尼斯当地设立海外联络员调解办公室,配备专用电脑方便视频审理,印制华侨诉讼答疑手册供海外侨胞阅读,不仅为涉侨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法院审判工作来说也是一种推动。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海外调解组织的协助调解作用,青田法院不定期地通过视频网络与各海外联络员进行交流,总结涉侨案件的调解经验,掌握海外侨胞的诉讼需求,为广大涉侨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环境。目前,青田法院聘请的7名海外联络员已协助法院调解案件32件,调解成功率达68%

4、健全涉侨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因涉侨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类函件和批复,并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致使实践操作中缺乏有效的指引依据。为规范涉侨民事案件的审理,青田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0621日讨论并通过《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涉侨民事案件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涉侨规则》),以此统一涉侨民事审判的程序适用及实践操作标准。《涉侨规则》对华侨身份的界定、涉侨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侨团认可委托和网络视频委托、网络视频审理、证据材料审查、法律文书签发等方面均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涉侨规则》是青田法院对多年涉侨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是司法为民理念在涉侨审判领域的深化,也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有效创新,其不仅在确保涉侨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便捷、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侨乡法院所参照和借鉴。

三、对涉侨民事审判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1海外联络员制度问题

海外联络员制度作为办理涉侨案件的创新模式,在涉侨案件高效、便捷审理,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收效明显,其在向广大华侨宣传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诉讼疑问等基础性法律服务上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在协助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方面,法院对当事人是否收悉和有无异议均认真进行审查核实,以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先。在协助法院主持调解方面,海外联络员发挥的是交流信息、促进调解的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仍需由法院审查确认,该做法符合多方联动促调解的司法精神,在“大调解”机制下能够以其独特的优势展现出解纷促调的魅力。

但海外联络员的法律地位和聘任主体问题值得商榷。实践中,海外联络员均系法院自主聘任,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使得海外联络员身处尴尬的境地,其行使职权亦缺乏法律支撑。同时,现有海外联络员的工作均为志愿服务,且无严格的准入制度,难以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做到严谨公正和程序正当,一旦某个环节有所疏失,司法权威必将受到影响。

为此,课题组建议:应明确海外联络员的法律地位,参照人民陪审员的聘任程序选任海外联络员,对其准入资质、职权范围、责任义务等进行明确,确保海外联络员队伍积极有效的发挥其职能作用。

2、网络视频审理问题

网络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与接受,其经济、高效、便捷的特点使得它比起传统的审判方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最高院亦于201111月通过法院专网视频传输系统进行远程视频审理死刑复核案,可见网络技术的应用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判质效起了积极的作用。基于方便华侨诉讼的理念,青田法院早于20071月即积极运用网络技术,在诉讼材料认证手续的补强、网络视频审理、诉讼文书送达确认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但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机制,这一创新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些质疑或争议。如视频审理的法律依据何在,安全隐患如何避免,适用标准如何界定等等。

对此,课题组认为,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缺失,视频审理的应用不能缺乏限定,故应对视频审理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可在我国驻国外领馆或侨团办公场所设立网络视频专用设备,在使领馆、侨团侨领、海外联络员等法院确认的第三方核准身份后,准许涉侨当事人在相对固定的场所参加视频审理,确保视频审理的安全性,引导其健康稳步发展。

3、涉侨民事案件的鉴别问题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过去视为畏途的因私出国现已是普通公民的家常便饭,法律虽对华侨身份予以了界定[2],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当时立法者未能考虑到的情形,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简单的选择适用国内普通民事案件程序或参照涉外民事案件程序审理。青田法院出台的《涉侨规则》,对涉侨案件的范围予以了界定并针对不同情况对程序选择予以了区分[3],方便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在运用《涉侨规则》对案件是否涉侨进行鉴别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或者一张护照复印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其中,出入境记录所反映的当事人出入境情况便是法院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自2011年以来,青田县公安局不再对外出具出入境记录,所有出入境记录只能向市级公安机关调取,由此对涉侨民事案件数量占据半壁江山的青田法院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此外,侨联、民政、海外侨团等部门和民间组织对华侨的个人情况也会比较了解,他们协助在涉侨民事审判中都具有不可小视的作用。

为此,课题组建议:应强化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商请公安机关对法院调取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提供最大便利,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多方联动,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

4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当事人在域外居住地明确的,应通过委托或外交途径送达文书。该方法送达效果较[4]排期开庭至少需要预留9个月时间,比公告送达用时更长,不仅影响法院的各项考核数据,还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解法院办案拖沓;再者委托或外交途径送达方式要求法律文书必须翻译,当事人为此需花费一笔不菲的翻译费用,若当事人不配合,特别是在判决后的裁判文书送达环节,致使法院处于“无法”送达的尴尬境地。青田法院在实践中尝试边公告、边邮寄的双管齐下方式送达,跨国邮寄用时仅在1个月左右,无论邮寄成功或失败,法院至迟可在公告期届满后顺利进行庭审,该做法能够有效避免重复送达所浪费的审理期限,促进该类案件的尽快审结。

但直接采用国际邮政快递方式送达一方面未获得法律上的直接肯定,另一方面亦无法确保签收人的真实身份,故仍存在一定的送达风险。

对此,课题组建议:国际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在实践中可予推广适用,但法官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收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在委托和外事送达中,将传统的纸质诉讼材料送达转化为电子扫描件传输送达,由国外使领馆打印后再予送达,这将大大缩减纸质材料的在途邮寄时间,提高委托送达的效率。

 

 

 

课题组成员:罗明、孙梦俏、周小敏、周菲菲、叶坚



[1] 青田侨报发行量每期达到15000份,其中海外发行量2300多份,发行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青田网日均访问量10000IP地址,日均浏览量超过300G,日海外访问量达50-60个国家,见中国青田网http://qtnews.zjol.com.cn/video/text.asp?id=269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定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又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于2005118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的解释: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如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被视为定居。

[3] 本院受理下列当事人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为青田县的一审涉侨民事案件:(一)持中国护照定居国外,并取得定居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居留权,或持中国护照出国已经满五年,现在国外居住,并取得了五年以下居留权;  (二)持中国护照出国未满五年,现在国外居住,并取得五年以下短期居留权;(三)持中国护照居住国外,但未取得居留权;(四)曾出国取得国外居留权,出国时注销户口,回国又重新恢复户口或者办理身份证;或者回国居住三个月以上;(五)出国并取得国外居留权,诉讼期间暂时回国没有重新恢复户口、办理身份证或者回国居住不满三个月,在国内尚未定居;(六)经调查确实已出国,但在国外的情况不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不包括在外学习期间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和在外工作期间的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

[4] 本院2010年受理的原告叶某与被告斯某离婚纠纷一案,20103月启动委托送达程序,直至20128月才收到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失败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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