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导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专题专栏 > 涉侨诉讼服务中心 > 诉讼指导 
涉侨审判服务手册
时间:2014-03-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青田现有华侨25万,遍及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侨乡,只要事关华侨,哪怕一枝一叶,向来都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心。

青田法院作为父母之邦、桑梓之地的一员,深切理解华侨在外创业之艰难,充分认同华侨在异国他乡取得的辉煌业绩。对于涉及华侨审判及其他的工作,均以公正、高效、依法、便民作为原则,认真、负责地对待。

近年来,涉侨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呈显著上升趋势,但由于相关当事人常年身居国外,对国内的民事法律不甚了解,或因种种原因难以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导致其在起诉、应诉、收集证据、完善证据形式等方面诉讼能力短缺,使得诉讼预期与法律现实有较大落差。我们本着维护华侨合法权益、便利华侨诉讼的初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汇总了涉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并予以解答,以期对华侨提供法律服务。

万事开头难,虽有赤忱之心,然能力有限,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谢谢!

                        

 目录

     程序篇

问题一(离婚案件管辖)

问题二(离婚起诉材料)

问题三(离婚相关法律文书样本)

问题四(离婚快办条件)

问题五(当事人无法联系可公告送达)

问题六(离婚应诉材料)

问题七(QQ庭审条件)

问题八(举证期限)

问题九(国外形成证据形式要件)

问题十(离婚过错行为需举证)

问题十一(举证责任)

   实体篇

问题一(准予离婚条件)

问题二(准予离婚条件)

问题三(准予离婚条件)

问题四(诉前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问题五(子女抚养问题)

问题六(子女抚养费问题)

问题七(共同生活花费问题)

问题八(国外财产分割问题)

问题九(债务处理问题)

问题十(尚未取得产权财产分割问题)

问题十一(个人财产问题)

问题十二(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问题十三(同居关系问题)

问题十四(离婚后户口问题)

问题十五(婚生子女姓氏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很多人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类纠纷也试图到法院来处理,但具体到法院要提供哪些材料,如果成为了被告要怎么办,法院是不是什么都能处理等等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希望下面这几个最为常见的问题能给诸位提供帮助:

问题一:我是青田华侨,现定居在意大利,老婆是外省人,我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管辖

回答: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也规定了几种特定情形下的法院管辖权,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二:我是青田人,现在国外务工,想要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起诉材料

回答:到法院起诉离婚,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及子女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等);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若提供国外出生证明的需经国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同时还需提交中文翻译);

4、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如系事实婚姻关系,即19942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现欲办理离婚手续的,需开具证明,证明原、被告系事实夫妻关系,并加盖社区(村委)及街道(乡、镇)印章。

如已办理结婚证但遗失或毁损的,当事人须补领结婚证;无法补领的,可到领证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并提交已在相关报刊刊登结婚证遗失、毁损启事的证明。

5、若分割财产,需财产证明(如存折、房产证明等);

6、其他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明

特别注意:若本人不能回国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必须还要提交:1、授权委托书,如委托近亲属的,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委托亲属以外的人,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离婚意见书。

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和民事起诉状,都需到使、领馆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凡是向法院提交的上述材料需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形式,待证事实,并向法院提供正本、副本各1份,当事人留底1份。

问题三:具体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怎么写呀?文书样本

回答:附起诉所需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

民事起诉状(离婚类 例文)

原告张三,护照号码CHN G101010119010101出生,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1001010

被告李四,护照号码CHN G202020219020202出生,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200202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张小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3、其他诉请。

事实与理由

    写明原、被告相识、结婚领证时间、地点。双方生育子女情况及子女生活现状。双方出国时间及生活现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置办共同财产、有无共同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其他需说明的事实。

    原告诉请主张的理由说明。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指印)

××××年×月×日   

离婚意见书(离婚类 例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李四(或原告张三诉我)离婚纠纷一案,因本人身在国外,无法亲自参加诉讼,现特发表如下意见:

一、  我坚决与被告李四(或我同意与原告张三)离婚(写明自己的离婚意见)

二、  婚生女张小三归我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若原告不愿意出抚养费,我愿意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写明婚生子女处理意见)

三、  婚后我们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写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四、  (写明其他处理意见)

五、  其他未尽事宜由代理人决定。

以上声明内容确为我真实意思表示,请贵院予以采纳。

                                                声明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张三,护照号码CHN G101010119910101出生,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1001010

被委托人:张大三,护照号码CHN G202020219620202出生,族,务工,住,联系电话11102002020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托       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代收诉讼文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等。

委托权限: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问题四:我夫妻已协商好离婚方案,准备趁着回国的这几天办理离婚手续,但又等不了开庭审理,怎么办?离婚快办条件

特别关注:对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意欲到法院办理调解手续,在相关起诉、应诉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本院将开启“即告即收,即收即调、简化程序、快调结案”的涉侨案件绿色通道。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已协商一致、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当天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就可以办妥。

问题五:我已经有2年多和我老公无法联系了,现在我想离婚,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告送达

回答: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可能联系到被告的方式,包括被告本人及其国内亲属的电话、通讯地址、QQ等,若仍无法提供,须提供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村委、社区工作人员的电话。本院在了解调查后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涉外的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届时,若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问题六:我前天接到法院的电话,说我老婆在法院起诉要求和我离婚,我很郁闷,我应该怎么办?应诉材料

回答:遇到离婚诉讼的事情,请不要郁闷,保持冷静,考虑下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及时亲自或委托亲属到法院了解反应情况并积极办理相应的手续应诉,有效行使自身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让权利躺着睡觉”,否则事后后悔也将于事无补。若你身在国外,无法亲自应诉,则应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如委托近亲属的,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离婚意见书;

3、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提交书面民事答辩状,也可以当庭口头答辩;

4、其他与主张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民事答辩状都需到使、领馆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凡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的需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形式,待证事实,并向法院提供正本、副本各1,当事人留底1份。

问题七:因为我人在国外,不便回国,可是我很想参与庭审和对方说个清楚,怎么办?QQ庭审

回答:在你办理了有效的委托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起诉或应诉材料后,你可以申请法院进行QQ庭审,如果经法院审查,符合QQ庭审条件,你便可以通过QQ网络视频软件参与庭审。

问题八:证据我都应该什么时候提交给法院?举证期限

回答:当事人应该及时举证,具体举证时间可以查看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注明的举证期限。一般情况下,本院对简易程序举证期限指定为15天,对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指定为30天。若超期举证,可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九:我孩子是在国外出生的,国内也没有上户口,直接提交国外的出生医学证明给法院是不是就行了?国外形成证据形式

回答:不行。若提供国外出生证明的须经国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同时还需提交中文翻译。

问题十:原告总是打我,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应该补偿我,我应该怎么办?过错行为需举证

回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空口无凭的陈述,未经对方确认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问题十一:原告和别人同居,孩子都好几岁了,这个他村里人都知道的,你们法院去村里问问就知道了,怎么你们法院没去调查就判决了?举证责任

回答: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往往依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少数法定情形,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调查,所以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在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实体处理方面的预期与现有的法律规定存有偏差,故编者特意从本院处理的典型案例中精心摘选了几个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予以汇总,以期对诸位有所帮助。

问题一:我老婆起诉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听说可以单方判决离婚,是不是真的?准予离婚条件

回答:是的。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或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就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话,就必须积极应诉,表明自己要求和好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话,才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问题二:我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给他们家生了两个孩子,现在我年纪大,他说要和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你们法院为什么判决我们离婚?准予离婚条件

回答:夫妻感情是需要两个人共同营建的,一方虽付出较大,但郎有情妾无意的婚姻状态,若一方执意要分开,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一旦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已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也只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三:听说法院如果第一次起诉不给离婚,第二次起诉一定会给离婚,是不是真的?准予离婚条件

回答: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若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则需法院在审理案件后,综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无和好可能,若法院认为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不管是第几次诉请离婚,法院都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问题四:我之前和被告都签订了离婚协议了,后来离婚证没办成,现在到法院起诉离婚,你们法院为什么不直接依据该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我们离婚?诉前离婚协议效力

回答: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必须办理相关离婚登记手续后,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若没有办理相关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仍旧为合法夫妻关系,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法院依旧要审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还有和好可能,从而判定是否准予离婚。有关当事人间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五:小孩一直都是我带着的,如果离婚的话,小孩是不是一定能判给我?抚养费怎么判?子女抚养

回答: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针对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应尽量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双方因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具体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问题六:这么多年,他都没有付过小孩子的生活费,他现在要和我离婚,原告是不是应该把之前我养孩子的费用算给我?子女抚养费

回答: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前提下,一方为抚养子女所支出的财产和费用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所以有关这方面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问题七:我们家为了给原告办出国手续花了很多钱,现在他要和我离婚了,应该把办出国的钱全部还给我们家?共同生活花费

回答:有关为办理出国手续花费的费用问题,这在侨乡极为普遍,往往花费不菲,如果这笔支出系一方家属对原、被告生活的补助,往往具有赠与的性质,这在日后主张返还,难得法院支持;如果系一方家属出借给原、被告使用,则这些债务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但在夫妻关系尚好期间,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没有出具相关凭证,这在发生纠纷时,若对方不予认可,往往就要承担难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往往认为如果夫妻关系好,父母亲戚给的钱就是赠送的性质,如果夫妻关系不好了,这些钱就是债务的性质,这种以夫妻关系的好坏定款项性质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这将为日后出现纠纷埋下难以弥补的隐患。

问题八:我们在国外共同生活期间开了间店面,买了辆车,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们法院会如何处理?国外财产

回答:对于在中国境外取得的财产,必须有足以证实相关财产的凭证,否则法院不宜分割处理。且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境外财产在国内分割后,境外相关部门是否认可的问题。一般境外财产,当事人双方在境外分割为宜。此外,当事人提供的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经国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同时还需提交中文翻译。

问题九:我们结婚后,他找我家亲戚借了很多钱,当时没想到会离婚的,所以都没有写借条的,现在原告起诉离婚都不承认了,是不是应该把欠的钱都还清?债务

回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能够证明系一方个人债务等法律规定情形。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债务的存在,且对方当事人亦不予认可,则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无法处理,相关债权人可就相关权利另行主张。

问题十:我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了房产,目前还没有办房产证,离婚时候能不能分?尚未取得产权财产

回答: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离婚时,夫妻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处理。

问题十一:个人婚前财产经过8年是否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回答:不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存在经过一定期限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不论多少年,婚前的财产都不会直接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请注意个人财产不会以为时间因素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经过一定程序或者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成为共同财产的。

问题十二:我和原告结婚十来年了,现在他说离婚就离婚,我是不是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赔偿

回答: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有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具有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否则难得法院支持。

问题十三: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四、五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现在要分开的话,是不是要到法院来解除下我们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

回答:不需要。对于19942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系事实婚姻关系,若分开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于19942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婚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不需要到法院来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共有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则需要到法院予以处理。对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同居生活期间有证据足以证明系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有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如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同居关系的双方对共有财产一般按按份共有处理,即由双方出资额确定的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的,这大大不同于婚姻关系中按共同共有分割财产的原则。

问题十四:法院已经判决我们离婚了,但是对方的户口不迁出去怎么办?离婚后户口问题

回答:户籍迁出问题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管辖范围,应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反映解决。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迁出,并不会对双方实体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若实在造成困扰,而对方又无处可迁,建议可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分户处理。

问题十五:我同意离婚,小孩也可以由被告抚养,但是我要求不可以给小孩改姓,是否可以?婚生子女姓氏问题

回答: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但若在离婚时,对此未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依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修改姓名,法院也无法干涉。

具体个案都有各自的特殊情形,有关实体方面的处理也略有不同,本院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导诉联系方式
上一篇:法官与华侨的对话
浙ICP备13007230号 版权所有:青田法院网站 联系电话:0578-6819033
技术支持:杭州微斯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IE8.0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