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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杨艳萍法官,您好!我是旅居国外的青田华侨,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且已分居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希望能够结束这段婚姻,但是不知道如何通过青田法院办理离婚,请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时间:2013-11-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问:杨艳萍法官,您好!我是旅居国外的青田华侨,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且已分居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希望能够结束这段婚姻,但是不知道如何通过青田法院办理离婚,请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你好,涉侨离婚需提供如下材料:1.民事诉状,须经当事人居住国的中国使馆认证(原告护照第一页复印件附诉状后一起认证),居住地需中外文两种文字表述。
2.案件处理意见书,须经当事人居住国的中国使馆认证。
3.授权委托书,须经当事人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注明具体的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境外证据须经使领馆认证,是外文的须提交中文翻译)。上述1-3点均需经当地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委托亲属代理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当事人和子女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居留证、户籍证明等)。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等),提供国外出生证明的须经当事人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中文翻译。
7.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件。结婚证已经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须补领结婚证:无法补领的,须提交结婚登记证明材料,并提交已在报刊上刊登的结婚证毁损、遗失证明。
8. 属事实婚姻的,须提交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须本人到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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