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江伟平,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青田县舒桥乡夫仁山村6-54号。
江伟平应偿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共计123.691324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江伟平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