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华彩萍,女,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吴坑村。
华彩萍应偿还徐某某等七位申请执行人共计借款71.59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华彩萍仍未履行。